中国美术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5-09
来源: 中国美术学院招生办
浏览量: 8565
收藏
中国美术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6-05-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中国美术学院(英文名称China Academy of Art,国标代码10355),前身为国立艺术院,创建于1928年,是国家文化部和浙江省政府共建的一所学科、专业齐全的综合性重点美术学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有杭州南山校区、杭州象山校区和上海张江校区三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招生类型有普通本科、自主选拔录取(“三位一体”)、面向新疆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专升本计划等。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主管校领导担任主任。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外地(非办学机构所在地)考点招生工作组,负责该考点的宣传、咨询和招生考试。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监审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以及实际办学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根据浙江省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学校面向浙江省招收一定比例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本科生。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文理兼招,属于艺术类提前批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学校属于专业考试自主命题的艺术院校。根据教育部规定,考生的报考专业如为所在省统考范围内的专业,应先参加所在省统考,省统考合格后方能参加学校自主命题的专业考试。
(二)学校遵循考生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依次从第二志愿、第三志愿考生中择优录取,经三批志愿录取仍未完成该专业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调剂录取。报考我院的全国考生均按我院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进行录取,我院将参考浙江省的艺术类本科分数线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
(三)学校不限生源省份,不限男女生录取比例。学校对福建省、广东省等省份,因实行“一档多投” 而流失的拟录取计划,按相同专业的排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替补。替补时,如遇部分省份已经录取结束,则此部分的计划将从浙江省生源中录取。
(四)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在本科教学中,仅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不区分文理科按统一标准录取。学校自主命题的专业考试分数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最低分数线后,按以下要求择优录取:
(1)建筑学专业、美术与设计理论类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录取时,当文化总分排名并列时,分别以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次序,单科高者优先。
(2)其他专业(类):以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折算综合分,按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录取时,当综合分排名并列时,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分折算公式: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满分×60 +文化课成绩总分÷文化课满分×40
学校对专业考试成绩名列前茅者(即:本专业招生计划15个以下的,专业考试成绩排名第一者;招生计划数超过15个的,以每增加15个计划专业考试成绩排名递增一个名额,以此类推),文化总分线可降低10分。
(五)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章 收费标准与奖励资助
第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时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报到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教育部招生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取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奖助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可申请助学贷款(最高额为8000元/年),鼓励学生在生源地申请。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慎重做出报考选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网址:http://www.caa.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zb.caa.edu.cn。
招生办公室电话:0571—87164630,传真:0571—87164630。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或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自主选拔录取(“三位一体”)、专升本计划的招生情况详见《中国美术学院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以及《中国美术学院2016年选拔高职高专
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本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第2点所指的“名列前茅者”根据招生计划,2016年名额如下:
代码 |
专业 |
计划数 |
考生专业名次 |
01 |
中国画1 |
15 |
第1名 |
02 |
中国画2 |
21 |
第1名 |
03 |
书法与篆刻 |
17 |
第1名 |
05 |
造型艺术类 |
285 |
第1名至第19名 |
06 |
设计艺术类 |
350 |
第1名至第23名 |
07 |
图像与媒体艺术类 |
200 |
第1名至第13名 |
09 |
景观与环艺类 |
60 |
第1名至第4名 |
10 |
录音艺术 |
15 |
第1名 |
11 |
上海设计学院所有专业 |
375 |
第1名至第25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