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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关于学生表彰奖励的规定

时间: 2010-06-0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411 收藏
省属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
天津市/理工类/公办/天津市
排名: 第198名
综合指数: 6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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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理工学生[2005]90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表彰奖励工作是我校学生生活中的大事,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风、校风建设,关系到教育教学质量,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全校都要重视此项工作,学生、教务工作部门尤其要重视做好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条 表彰奖励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树立标兵、培养典型的原则;

  (三)注意授奖的覆盖面、奖励金不兼得、调动大多数人积极性的原则;

  (四)规范管理、维护校级奖励的权威性、严肃性原则;

  (五)注重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学并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自考生、成人教育学生除外,可参照另作规定),以及学生班集体、学生宿舍、学生社团等由全日制学生组成的团队。

  第五条 申报各项奖励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实践活动;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关心集体、关心他人,有社会责任感;

  (四)年度综合测评中操行测评为优良,体育测评为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获得奖励:

  (一)本学年度内违法违纪,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者;

  (二)品行不端,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七条 奖励项目及其说明

  (一)校级先进集体

  校级先进集体是我校对学生团体表彰的最高荣誉,以班集体、宿舍、社团等为单位,主要表彰在学风建设、团队精神、政治进步、操行文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特别突出的集体,可评定为先进集体标兵,也可推荐评选市级先进集体。

  (二)校级优良学风集体

  对在学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班级,授予“校级优良学风集体”称号,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理工楷模”特等奖学金

  本项目是天津理工大学设立的学生个人奖励的最高荣誉,每年评选不超过十名,一般在人民奖学金一等奖评选基础上选拔成就十分明显、事迹特别突出者。

  (四)人民奖学金一等奖

  本项目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数和当年的奖金总额,按参评人数的3% 设置名额,按比例下达给各学院(系)。在学生综合测评基础上,由各学院(系)初审,报学生处审批。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校级优秀大学生”称号。

  (五)人民奖学金二等奖、三等奖

  本项目以学校名义表彰,奖励金由学生处根据当年全校奖学金总额,按学生比例下拨给各学院(系),由各学院(系)根据本单位奖金总数,自己设定名额、奖金额度。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扩大名额、提高奖金数额。在综合测评基础上,由各学院(系)自行评审,报学生处备案。三等奖一般侧重评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六)新生奖学金

  本项目为激励一年级新生自入学起就努力学习,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要求,在新生完成第一学期的学习任务后,根据其学习成绩而评选的奖学金。

  (七)单项奖励金

  本项目为表彰在某一方面做出成绩、表现突出的学生设立,包括:

  1、“理工之星”特别贡献奖:授予在全国和天津市大学生重要比赛和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活动中,为我校做出特别贡献的集体、团队或学生,是单项奖励的最高荣誉。奖项授予权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理工之星”特别贡献奖获奖集体、团队同时获得“校级先进集体”称号,获奖学生同时获“校级优秀大学生”称号。

  2、社会工作优秀奖:按本单位参评学生数的3% 设置名额。各学院(系)在评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校学生会、“理工人”学生网站、校学生通讯社、校卫队、校红十字会、校管重要社团(由校团委确定)、公寓“三自”委员会、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在评奖中所占比例。社会工作优秀奖获得者是学生干部的,同时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3、学科竞赛优胜奖:授予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外语、数学、中文写作、计算机竞赛等活动中获奖的学生。

  4、学生科技成果奖:授予在科技成果竞赛等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奖者。

  5、优秀论文奖:授予在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上发表科技论文者。

  6、文艺汇演优胜奖:奖励在市级以上文艺比赛中获奖的学生(特招生除外)。

  7、体育竞赛优胜奖:奖励在体育比赛中获奖的学生(特招生除外)。

  8、自强自立奖学金: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并在德、智、体、美各方面成绩比较突出的学生。

  9、外语学习优秀奖:奖励本年度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优良或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外语口语(口译)竞赛获奖的学生。

  10、无私奉献奖学金:奖励本年度参加无偿献血或对社会及他人提供巨大无私帮助的学生。

  (八)“理工英才”优秀毕业生奖

  在学期间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毕业生,毕业时可获得“理工英才”优秀毕业生奖并可获得校长的就业推荐。本奖项是天津理工大学毕业生的最高荣誉。

  (九)“志愿服务西部”优秀毕业生奖
应届毕业生自愿参加“服务西部计划”,被西部省市单位录用且最终成行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志愿服务西部”优秀毕业生奖。

  (十)校级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其它项目

  主要包括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优秀示范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以上项目属校级表彰项目,由校团委组织评选,颁发证书、奖牌,视具体情况可以颁发奖品。

  (十一)社会资助奖励项目

  此类奖学金原则上参照我校人民奖学金评选办法与捐助单位协商确定奖项、等级、奖金额、条件、评选办法等内容,与人民奖学金同时发放。

  (十二)其它奖励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立临时奖励项目。各学院(系)可以自行设立表彰奖励项目,但必须在学生处备案。各学院(系)所设奖励不属于校级表彰奖励,不得与校级表彰奖励冲突和超出校级奖励标准。国际工商学院等学费较高的学院(系),可以设立特别奖励金,并允许获奖者兼得奖励金,但设立方案必须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方可执行。

  (十三)精神奖励项目

  主要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彰、口头表扬等。授予荣誉称号是精神奖励的最高形式,除上述有关称号外,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可临时确定需要授予的称号,授予称号的同时可以颁发奖励金,也可以颁发证书或证章。通报表彰、口头表扬是对先进人物或做出贡献者的精神鼓励,不发证书和证章。

  第八条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表彰奖励工作,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学院(系)成立在党总支领导下由负责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领导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表彰奖励工作评审组,负责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学生奖励表彰工作采取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荣誉称号、国家级、市级和人民奖学金一等奖以上奖励和部分单项奖励金由学校负责管理;人民奖学金二等奖、三等奖及部分单项奖由各学院管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设立的奖励金,涉及二个以上学院或金额达四万元以上的由学校负责管理,只涉及一个学院且金额不足四万元的由涉及学院(系)与设立者协商管理事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在我校设立的命名奖励,所使用的名称须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 学校的奖励金来源以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学费中提留的专项经费为主,学校将根据学生规模的扩大,不断提高奖励金总量和奖励的力度、覆盖面,同时鼓励全校各单位及师生广泛联系、吸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来我校设立奖学金。

  第十条 校级奖状、证书、奖章、奖品等须按学校统一标准,由学生处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工作有关规定

  (一)市级先进集体、市级三好学生、国家助学奖学金、市级理工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等市级以上奖励,原则上由校学生处主持、在学院评选基础上产生。国家助学奖学金带有助学性质,一般在特困生中产生,采取学生处和各学院协商推荐,公开选拔,集体决定的方式产生初选者,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每学年隆重表彰奖励一次。具体日程:9月第一周完成综合测评,第二周、第三周各学院评选结束,9月底校级审批结束,12月中旬表彰。共青团的各类表彰可在“五四青年节”前后进行,优秀毕业生表彰在6月进行。

  (三)上述所有表彰奖励结果都要依据管理权限在当年12月底前由各学院(系)有关工作人员记入学生档案。

  (四)所有奖项评选结果应向学生公布,校级先进集体及人民奖学金一等奖以上奖

  励由学校面向全校学生公示,公示期一周,期间如有学生反映情况或投诉,由学生处受理并及时答复。学生有权直接向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校长反映情况和申述问题。

  (五)各学院(系)评出的奖项总数覆盖面一般不应低于参评人数的30%。

  (六)各学院(系)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奖励,均采取个人(集体)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通过校、院(系)组织测评、选举、评定、审核、批准的办法产生。申请者在符合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根据绩能情况和本人的综合测评结果,参照《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奖励评定细则》,于每年9月初提出奖励申报申请,每名学生可同时申报两个奖项。“优秀毕业生”在每年3月申报。学生申报时需填写《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评奖所需的各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开始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