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医药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仲裁办法(试行)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 广西中医药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仲裁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中医大招就〔2020〕7号
发文日期:2020年7月6日
广西中医药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仲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管理,及时妥善处置考生申诉的仲裁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专指对我校开展特殊类型招生中所涉及的申诉进行的仲裁。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系指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我校组织测试的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第二章 申诉人和仲裁范围
第四条 申诉人是指对我校特殊类型招生的专业测试或考试的成绩、结果有异议,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提出申诉请求的考生或考生监护人。
第五条 申诉人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应依法、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损害我校以及其他考生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申诉和仲裁内容范围为考生或考生监护人对我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涉及其本人的专业测试或考试的成绩、结果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仲裁小组是开展仲裁工作的组织机构,仲裁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仲裁小组设仲裁长1名,负责召集仲裁组成员开展工作;设仲裁秘书1名,负责联络、记录和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 仲裁小组成员选聘办法
由我校高考招生工作委员会选聘相关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担任总裁小组成员,仲裁小组成员原则上由校外专家担任。
第九条 仲裁小组成员选聘条件
(一)身体健康,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熟悉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并认同当年特殊类型招生的招生章程或简章,熟悉并知晓专业测试或考试的规则及流程。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本专业领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经我校高考招生工作委员会认定的相关领域权威专家。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按照本办法要求处理申诉工作。
第十条 仲裁小组在我校招生与就业处设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向学校高考招生工作委员会请示是否启动仲裁程序,向申诉人反馈仲裁受理情况、进展及结论等信息。
第十一条 仲裁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未主动回避的,申诉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诉人属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及其家属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
(四)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
(五)曾经私自与申诉人讨论案件情况,对于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或者接受申诉人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诉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诉时限
(一)现场公布成绩的,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须在成绩单等材料上签名并备注“对成绩有异议”,未按规定备注的,视为对成绩无异议,对其此后提出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二)通过其他方式公布成绩或合格名单的,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或名单有异议,须在成绩或合格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诉申请,超过该时限才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如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时间有特殊要求的,须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申请,超过该时限才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方式
(一)书信方式,申诉人按要求填写《广西中医药大学特殊类型招生申诉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诉申请表,见附件),邮寄或现场提交至我校招生与就业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9号,邮政编码:530001,电话:0771-3126099。
(二)传真方式,申诉人按要求填写申诉申请表,传真至我校招生与就业处,传真:0771-3106508。
(三)电子邮件方式,申诉人填写申诉申请表,发送至电子邮箱:gxzy3126099@163.com。
第十四条 为及时接收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请申诉人在申诉申请表寄送、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当日(工作日)以电话方式告知我校招生与就业处,电话:0771-3126099。
第五章 申诉受理和仲裁程序
第十五条 招生与就业处(仲裁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诉申请表后(信件签收、传真和电子邮件收到日期)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表进行初审,依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不符合规范或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告知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规范或补齐,未在规定时限进行规范或补齐的,不再予以受理。
(二)学校高考招生工作委员会决定予以受理的,将申诉申请表提交仲裁小组开展仲裁工作。
(三)学校高考招生工作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仲裁小组接到申诉申请后,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开展仲裁工作,以过半数人的意见确定仲裁结论。仲裁过程及结果由仲裁小组秘书进行记录,形成书面仲裁结论书,由仲裁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仲裁小组办公室应于接到申诉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结论书发送给申诉人,申诉人需要规范、补齐材料的,仲裁时限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申诉人在仲裁小组作出仲裁结论之前,可以书面方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请,仲裁小组在收到撤诉申请后终止仲裁程序,已申请撤诉的案件再次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仲裁小组办公室可将仲裁结论书直接送交申诉人本人。本人无法接收的,可交给其成年直系亲属签收;也可直接邮寄送达至申诉人提供的通讯地址。
第二十条 申诉人或其成年直系亲属拒绝接收仲裁结论书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同一事由的申诉申请,以进行一次仲裁为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仲裁工作接受我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考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