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三明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师范类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师范类助学金发放对象是我校在校在籍全日制的师范类本科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500元,15%左右的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800元(金额如有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评审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第三章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学年通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三明学院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班级申请。经班级评审小组评议,报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国家助学金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名单和资助档次进行复核,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形成评审报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每月将本学院助学金发放表及发放情况说明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公示5个工作日后,经校领导审定,由计划财务处将助学金统一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四章 师范类助学金的评审、发放
第九条 师范类助学金以全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班级为单位,按每生每月80元(体育专业86元)标准(金额如有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定额到各二级学院,根据原办法进行评审、发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师范类助学金不发或停发:
1.因违纪受校行政处分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不同程度,分别停发该生三、四、六、十二个月助学金;
2.留级生留级期间不享受月助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若学生未收到助学金,可按照以下程序申诉:
1.学生个人到银行打印账户明细单;
2.经所在学院学生科、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由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后,交计划财务处办理。
第十三条 在受助期间,学生如对自己要求不严,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学校将暂停或终止其助学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