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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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学生更多的学习发展空间,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佳木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对某一专业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和调动其学习积极性的,以及因身体原因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或有特殊困难情况的确凿证据证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予以转专业。
第二章 资格
第三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第一学年学习总成绩在本专业前30%的;
(二)学生对申请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且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三)休学创业或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五)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复学、预科期满后原专业发生变化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按特殊计划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含免费医学生、专升本、对口升学)或者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三)专业容量已饱和的专业;
(四)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或者由其他学校转入的学生;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六)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七)所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第三章 原则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应该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维护教育公平,并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二)尊重学生兴趣,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兼顾专业培养规模、办学条件和学生专业素质能力;
(三)文科、理科、不分文理三种科类之间互转原则上不限制,但是学生参加高考的6门基础科目中必须有申请转入的专业的高考科目基本要求(例如: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限定基础科目为物理,那么考生必须高考科目中有物理;汉语言文学专业限定基础科目为不限,则三种科类考生均可报名);
(四)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若符合学校转专业资格,仅能在中外合作办学性质专业之间互转;
(五)转专业仅限于相同学制专业之间;
(六)本科一批专业转入计划数仅限于该专业招生未报到数;
(七)符合第二章第三条第一、第二款两种资格的学生,优先录取高考成绩高于拟转入专业黑龙江省对应年份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录取规则是按照学生第一学年总成绩平均分的百分比排名从高到低录取,同分情况下可优先考虑符合第二章第三条第二款中可证明其兴趣的。()(S表示第一学年总成绩平均分的百分比排名;N表示学生所在学院该专业总人数,K表示学生所在学院该专业排名);
(八)符合第二章第三条第三、四、五款三种资格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原则上转入学生录取当年分数相近的专业,对应征入伍退役学生可以适当放宽转专业条件。这类型录取人数不占用各专业转入学生名额;
(九)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时间定为第三学期期初。
第四章 程序与监督
第六条 程序
(一)公布转专业计划。每年新生报到两周后,各学院根据未报到学生人数和实际办学条件,拟定各专业可接收转入学生人数并报送教务处,转入计划数由教务处确认并公布(附件1);
(二)制定考核细则。各学院根据自身专业建设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的转入基本条件和考核细则,主要考核转入学生的个人基本素质和专业发展潜力。各学院考核细则制定后,报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校内网上对全校公示;
(三)发布转专业通知。教务处于每年八月末发布转专业通知,学生到教务处官网下载并如实填写《佳木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2),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流程。首先,转出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身份信息、成绩信息以及资格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其次,转入学院根据考核细则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与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汇总后提交教务处(附件3);最后,教务处对各学院汇总上报的合格学生,依据《佳木斯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细则》进行复核和拟录取,最终确认的各专业拟转入名单上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结果公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的拟转专业名单在学校官网、拟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3日。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转专业文件并进行学籍异动。
第七条 监督
(一)转专业计划数、考核细则、获批名单、监督电话和邮箱依法依规进行阳光公示,坚决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监督专业调整工作;
(三)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学籍与成绩
第八条 学籍
(一)学生专业调整后,学号保持不变;
(二)转出学院依据学生专业调整通知书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接收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学生补修有关课程,并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
第九条 成绩
(一)学生转专业后,要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方能毕业。所缺的课程应由转入学院安排补修(或自修)并参加课程考核,并汇总《佳木斯大学转专业学生修读课程核对通知书》(见附件4)上报教务处备案;
(二)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其学分数与要求等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成绩合格者可以相抵;其余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要求,作为部分选修课学分予以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学费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之前制定的与本科生转专业有关的政策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