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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 2020-04-21 来源: 苏州百年职业学院 浏览量: 3219 收藏
江苏省/综合类/中外合作办学/江苏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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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2020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1.高考报名工作涉及广大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社会稳定。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细节管理,严格工作流程,切实做好报名宣传、业务培训、诚信教育、服务保障、信息安全等工作。2020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范围、报名资格、报名方法、资格审核等工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冀教考〔2019〕14号)执行。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档案中,其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鉴定内容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⑵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状况检查和面试

4.对考生身体状况的检查,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11号)和《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冀教考普〔2020〕5号)等文件执行。各市要在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指导下进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和应急预案。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选择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承担。

所有考生(包括保送生、各类单招等)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高考体检。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对于隐瞒“既往病史”或入学复查与高考体检有出入而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高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的,须出具相应材料。。

体检结束后,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5.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补充意见。补充意见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6.军队院校的政治考核和军检以及公安院校的考察、体能测试和面试工作,按省有关文件办理。其他有面试等特殊要求的高校的面试等工作按有关文件执行。

7.各高校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招生体检、面试的有关规定,不得改变体检、面试标准,未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单独组织。

四、考试

8.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对口招生河北省统一文化考试于7月7日、8日举行,全国统考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对口考试时间表由省教育考试院发布。考试时间表如下:

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7月7日

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7月8日

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外语

对口招生河北省统一考试时间表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7月7日

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7月8日

9:00—11:30

对口专业

15:00—17:00

英语

9.考试科目

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为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语文、数学、外语试卷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各为300分,总分为750分。其中外语科目笔试为120分,听力考试为30分,听力考试在考试开始时进行。

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还须进行专业考试,考试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用蒙语授课专业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时,加试蒙语文。报考用蒙语授课的专业,汉语和蒙语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录取时与高考其他科目总分之和排序,参考考生志愿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⑵对口招生考试科目分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

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各科满分均为120分。其中英语科不进行听力考试。专业考试采取笔试形式,对口专业技能与对口专业理论考试合并为一张试卷,满分为390分。专业考试分类别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的办法,由有关高校承办。

10.考试的组织与管理。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增设考区或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地区增设考点的,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所有拟设置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和对口招生全省统考考点的学校,须为标准化考点,具有网上巡查监控系统和有线广播系统,并对考试过程全程录像。各市、县在统考前必须按《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细则》采取多种形式严格培训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在统考期间不得从事监考和其他与考试相关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好人员选聘关,认真培训,明确职责。各县及有关中学必须在统考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力求把违纪、舞弊因素在考前化解。

考试的实施程序按《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细则》执行。考点网上巡查监控系统的相关工作要求按《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执行。考点管理、考场规范、考场规则及职责范围等具体考试的组织与管理要求按省招生委员会考务工作有关文件办理。

11.试卷的管理。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必须严格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试卷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2.外语口试。2020年取消我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如高校招生有特殊要求,可自行单独组织。

五、招生章程

1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1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按照教育部规定,各招生高校须于规定时间内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1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六、关于招生来源计划管理

16.今年在我省招生的高校,请继续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及我省在教育部计划管理网上设置的各批次、招考类型及其代码,准确地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擅自突破国家下达的规模数。

17.省教育考试院将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教育部分送的所有高校的分学校、分专业生源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在教育部赋予省级招办的修改权限内,对高校报送的计划内容进行规范和修正,请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核对系统对我省已审核通过的生源计划进行核对确认。经高校核对的招生计划一旦向社会公布,招生院校不得随意更改。为方便录取审核,高校确认招生计划后,请在冀有艺术、体育类招生的院校在计划核对系统中报送相关专业的录取规则及说明。

18.在录取过程中,各高校应加强与主管部门和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沟通,及时准确的掌握生源情况,要根据生源情况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调整本校计划。招生计划的调整严格按教育部规定进行审核办理。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于同批次投档前调整,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七、评卷

19.省教育考试院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评卷的领导工作。

今年我省全国统考科目和对口招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科目继续实施网上评卷。对口专业试卷仍由相关承办院校负责评阅。

评卷人员的选聘,由承担评卷任务的单位(简称评卷点)提出需求,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评卷点所聘评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中学教师及教研人员为主,其队伍应相对稳定。

评卷点必须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要成立评卷领导组和学科领导小组。评卷点在评卷员报到或评卷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格的评卷员应及时予以辞退,对违规的评卷人员报省招生委员会并责成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评卷点必须严格把好评卷质量关,要建立强有力的质量检查组,省教育考试院将选调质量检查人员检查评卷质量。评卷结束时,各学科小组写出试题分析和评卷总结。

承担网上评卷任务的评卷点要提前做好各学科的网上评卷准备工作。要按照评卷和保密有关规定及要求,制订评分细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评卷管理,合理安排评卷进度,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按时、优质完成评卷任务。

八、填报志愿

20. 批次安排与志愿设置

(1)普通文史、理工类

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批、专科提前批、专科批等4个批次。

本科提前批:包括A段、B段、C段,每段为一个独立的批次,按顺序依次录取。

本科提前批A段(原提前特殊类型批、本科提前批A以及本科提前批B的部分院校):部分有政治考察、面试、体检等特殊招生要求的国家专项计划、军队、公安、司法、小语种、海洋运输、公费师范生、民族院校招收少数民族考生计划、八协计划、综合评价、免费医学定向生等本科专业。实行顺序志愿,设一志愿和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1所院校(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选项),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

本科提前批B段(原本科提前批B的国家专项计划院校):除本科提前批A段以外的其他国家专项计划。实行平行志愿,设一志愿和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5所院校(每所院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选项),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

本科提前批C段(原本一特殊类型批、本二特殊类型批):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定向就业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本科专业。实行顺序志愿,只设一志愿,可填报1所院校(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选项),不进行志愿征集。

本科批:包括普通本科批和本科预科班两个独立的批次,按顺序依次录取。

①普通本科批(原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二批):未列入本科提前批的普通文理类本科院校及专业、地方专项计划等。实行平行志愿,设一志愿、二志愿、三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10所院校(每所院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选项),二、三志愿实行征集方式。

②本科预科班(原本一少数民族预科班、本二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包括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实行平行志愿,只设一志愿,同批填报志愿,同批录取,可填报10所院校,不进行志愿征集。在普通本科批三志愿征集时填报志愿,普通本科批三志愿录取后投档录取。

专科提前批:公安、司法、海洋运输类、地方免费医学生专科专业、需要面试、体检及术科要求的高职(专科)院校(专业)。实行顺序志愿,设一志愿、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1所院校(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选项),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

专科批:未列入专科提前批的普通文理类高职(专科)专业。实行平行志愿,设一志愿、二志愿和三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10所院校(每所院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选项),二、三志愿实行征集方式。

(2)艺术类

分艺术本科批、艺术专科批两个批次。其中,艺术本科批分为A、B、C三段,按顺序依次录取。

艺术本科批A段:包括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参照执行院校(专业),原“211”工程院校的艺术类校考本科专业以及上述院校因未做分省计划或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无法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艺术类统考和校际联考本科专业。实行顺序志愿,设一志愿、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1所院校,每个院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选项。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未做分省计划的由院校组织。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段填报志愿、录取。

艺术本科批B段:包括使用河北省艺术统考或校际联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并执行我省平行志愿统一投档规则的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实行平行志愿,设一志愿、二志愿,每个志愿考生只能选择一个艺术科类填报,各艺术科类不能同时兼报。每个志愿可填报10所院校,每个院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选项,二志愿实行统一征集方式。安排在本科提前批B段填报志愿、录取。

艺术本科批C段:包括除艺术本科批A段、B段院校(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实行顺序志愿,设一志愿、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1所院校,每个院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选项。二志愿实行统一征集方式。安排在本科提前批C段填报志愿、录取。

艺术本科批C段一志愿录取结束后,二志愿征集时,进行普通本科批第一次模拟。艺术本科批C段二志愿录取结束后,进行普通本科批第二次模拟和第三次模拟,第三次模拟后进行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定向就业招生等的投档录取。

艺术专科批:包括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专业),分为“平行志愿组”和“顺序志愿组”两种模式,考生同一个志愿只能选择其中一组填报,不能兼报。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填报志愿、录取。

“平行志愿组”,使用河北省艺术统考或校际联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专业),设一志愿、二志愿,每个志愿考生只能选择一个艺术科类填报,各艺术科类不能同时兼报。每个志愿可填报10所院校,每个院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选项,二志愿实行统一征集方式。

“顺序志愿组”,其他未列入“平行志愿组”的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专业),设一志愿、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1所院校,每个院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选项,二志愿实行统一征集方式。

(3)体育类

分体育本科批、体育专科批两个批次。

体育本科批:包括使用河北省普通体育类专业测试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体育类本科院校(专业)。设一志愿、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10所院校,每个院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选项,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二志愿实行统一征集方式。安排在本科提前批B段填报志愿、录取。

河北体育学院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实行顺序志愿,设一志愿、二志愿,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段填报志愿、录取。

体育专科批:包括使用河北省普通体育类专业测试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体育类高职(专科)院校(专业)。设一志愿、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10所院校,每个院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选项,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二志愿实行统一征集方式。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填报志愿、录取。

(4)对口类

分对口本科批和对口专科批。均设一志愿、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5所院校(每所院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选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其中,对口本科批随本科提前批B段填报志愿、录取,对口专科批随专科提前批填报志愿、录取。

21.填报方式与时间

志愿填报全部以远程网方式分批分段进行,同一批(段)同一志愿考生只能选择一个类别,不能跨类别填报。

7月25日至29日填报本科提前批、本科批及对口本科批的第一志愿;在本科批三志愿征集时,同时填报本科预科班、专科提前批、专科批及对口专科批第一志愿。每段志愿填报时间和每批次志愿征集的具体时间印制在《准考证》上,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hbsksy)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军队院校的一志愿填报,安排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前进行,采取估分填报方式。二志愿随本科提前批A段的志愿征集同时进行。军队院校其他具体事宜详见军队院校招生相关文件。

22.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高中及各高校要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咨询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宣传形式为考生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继续规范宣传秩序,严格限制以赢利为目的、大规模人群聚集等形式的宣传咨询活动。

九、考生档案

23.考生档案分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考生基本信息、所申请的资格信息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志愿信息、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信息及报考军队、公安、司法等院校的政治考核(察)、面试结论信息等。

省教育考试院总体负责并组织建立考生的电子档案,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信息的采集、核准工作。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为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完整、准确,相关信息采集系统要建立过程和可回溯管理机制,满足“等级保护”要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必须建立考生电子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考生电子档案内容须与考生所提交的纸介质材料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考生电子档案仅供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专用。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任何招生考试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向高校、社会或个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材料由各市、县保存至考生报考当年12月31日。

24.考生的高考纸介质档案为考生的《河北省2020年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综合信息登记表》。由考生凭本人高校《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当地招办或中学(单位)领取。

考生入学时应携带高考纸介质档案和中学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等,交高校学籍管理部门。

十、录取

25.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26.省招生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河北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和相应招生类型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27.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28.河北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投档规则,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并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应根据投放我省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调档比例等)省教育考试院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在最后一次模拟前确定投档比例,并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定向就业招生等高校如使用模拟投档线,按照我省本科批招生所有高校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普通文史、理工、对口类专业投档成绩一般为高考总分(统考文化总分+优惠加分或对口总分+优惠加分)。

顺序志愿(设置一个院校志愿,下同)投档原则为“志愿优先、遵循分数”,将同一科类控制线上填报同一高校志愿的未录取考生,依据高校调档比例,结合高校要求确定投档考生数,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招生院校对考生有面试等特殊要求的,省教育考试院将符合相应要求的合格生源档案提供给高校审阅。

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不再补档”,将同一科类控制线上未录取的有志愿考生,依据高校调档比例,结合高校要求确定投档考生数,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的志愿院校顺序依次投档。

遇到多名考生高考总分相同且多于应投考生数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若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投档。

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的投档录取详见35、36条。军队院校等投档按相关文件执行。

招生院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录取规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我省投档规则向招生院校投档后,招生院校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事先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确定预录取考生名单并标注“录取方式”(包括其他统考生、综合评价、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保送生、高校专项等)。遗留问题由高校负责解释。

29.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在本科批投档前,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本科批内所有高校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校最低投档分数等信息。

30.我省高中新课程改革后的高考方案规定,普通高中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必备内容记入考生电子档案。投档考生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可优先录取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高的考生。其他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没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考生,录取时暂不做要求。

31.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经联系与沟通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我省将依据教育部规定,将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有关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32.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

33.录取时按志愿顺序向高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先提供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高校一志愿录取后,若未完成计划,实行二、三志愿征集和录取,不进行院校调剂。

34.高校录取时,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录取控制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不足的高校,学校申请,经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35.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⑴使用河北省艺术统考或校际联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条件符合要求、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相应要求的情况下,按如下原则投档录取:

顺序志愿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投档,投档时根据考生志愿将报考该校考生档案全部提供给有关院校审阅,由有关院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解释。

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高校调档比例,结合高校要求,依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逐个依次检索考生院校志愿进行投档。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所有成绩均相同,则全部投档。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①美术、音乐(含声乐和器乐)、舞蹈、书法学、服装设计与表演类的院校(专业):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3+(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②戏剧与影视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的院校(专业):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7+(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3,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⑵使用艺术校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

将校考合格且经我省备案,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执行的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受我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限制)档案全部提供给考生报考高校审阅,由高校择优录取。其中,报考我省统考涉及到的校考专业还须相应类别的专业统考合格(美术类本科专业须我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

⑶按教育部规定,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专业批次录取。招生院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凡省级统考涵盖的专业,学校不得组织校考)。高考文化课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对上述专业的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河北省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36.普通体育专业的录取

使用河北省普通体育类专业测试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体育类专业,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条件符合要求、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高校调档比例,结合高校要求,依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逐个依次检索考生院校志愿进行投档。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所有成绩均相同,则全部投档。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3+(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 ×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37.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38.欢迎部属和省外高校在录取时向我省增加本科招生计划。高校追加计划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39.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40.优惠加分项目、分值和有关事项

(1)国家确定项目的优惠加分分值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在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增加10分。自2022 年高考起,享受加分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在户籍所在县参加高考报名,且考生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阶段连续 3 年完整户籍、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增加10分。

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加10分。

④烈士子女增加20分。

⑤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⑵河北省确定的优惠加分项目和分值

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农村独生子女考生增加10分,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高校省内招生,可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2016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出生的农村户口独生子女考生参加高考,不再享受加分。

对于同时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投档时,报考省外院校的使用国家加分最高一项,报考河北省院校的使用国家加分与省内加分最高一项。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我省按照加分后的分数投档,录取时是否考虑加分因素,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符合国家和我省优惠加分政策的考生,须按照《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等相关要求,经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多级网上公示后方予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3)优先录取项目

①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

上述考生的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按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河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军人直系子女录取优待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5号)要求,由省军区负责。

②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须凭其档案接收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原件,残疾人民警察考生须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登记。

③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⑥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1.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一周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核准备案的考生录取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42.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43.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44.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十一、定向就业招生

45.定向就业招生以个人填报的定向志愿为准,考生不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即视为愿意到定向单位就业,定向单位只与委托培养高校签订协议即可。免费医学定向计划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有关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

计划性质为“定向”的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其中定向西藏的最多降40分,不受控制线限制),由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其中,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因报考生源不足确需调整计划的,要按程序由各高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招收免费医学定向计划的院校在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可在院校所在同批次志愿征集时重新公布剩余计划,并按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十二、信息公开公示

46.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省、市、县、中学、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4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中学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8.信息公示同时,要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关于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49.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录取后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应及时通知考生领取。考生被录取后,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报名地所在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以及所在中学或单位,领取高考纸介质档案和中学学籍档案(包括学籍及相关评价信息、党团关系等)或人事档案一起自带入学。有关中学或单位,以及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自高校录取开始之日起到新生报到之日止,须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此项工作,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和考生纸介质档案。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依据经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50.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河北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51.各高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组织人员严格审查,认真审核学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或人事档案),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借助生物识别、身份证阅读器等设备核实考生身份。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高校将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公示并于当年11月底之前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对于复查不认真和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复查人的责任。

十四、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52.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等。

53.省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⑴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等省级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⑶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⑷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⑸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⑹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委会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⑺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⑻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⑼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⑽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⑾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54.市、县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⑴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前教育、组织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考生资格认证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⑶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⑷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⑸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⑹各市、县招委办事机构应设高考咨询专门场所,固定专门人员负责高考录取的信息发布和政策咨询工作,及时受理考生来信、来访。

55.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⑴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⑶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⑷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⑸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⑹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⑺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省教育考试院;

⑻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⑼承担省招生委员会委托的组考、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⑽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五、违规行为的处理

56.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部授权我省组织的全省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57.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六、附则

58.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报考三个专项计划的考生、公费师范生、本科工程教育实验班以及港、澳高校在内地的招生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59.军队院校、公安院校招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60.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61.文中所提“市”为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和华北石油管理局,“县”为县、县级市、区。

62.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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