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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2020年河南省单独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6-05 来源: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浏览量: 4427 收藏
曾用名: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北京市/政法类/公办/北京市
排名: 第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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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20年单独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2020年在河南省的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九条 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十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

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其中主任由院长担任。委员会下设考务工作小组,计划及录取工作小组,收费和网络保障小组及新闻宣传小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与指导单独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单独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专业及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并取得报名号的考生。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序 号

专业名称

招生计划

备 注

普高类

中职类

1

公益慈善事业管理

10

10

各专业学制3年,普通类专业学费6000/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12000/

2

护理

3

会计

4

婚庆服务与管理

5

家政服务与管理

6

假肢与矫形器技术

7

健康管理

8

康复辅助器具技术

9

康复治疗技术

10

老年服务与管理

11

陵园服务与管理

12

民政管理

13

人力资源管理

14

社会工作

15

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

16

学前教育

17

影视多媒体技术

18

园林技术

19

护理(中外合作办学)

20

老年服务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

 

备注:1.护理、会计、学前教育3个专业的录取,限定为招生计划下总分排名前30%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假肢与矫形器技术专业限理科生报考;

2.各类招生计划数将根据实际报名考生数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报名方式

第十六条 报名方式

1、考生登陆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自主招生报名系统(网址:http://dz.bcsa.edu.cn/)进行网报,考生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并选择是否服从专业调剂,中职类考生在报名系统“是否免笔试”选项中选择“是”,并上传相关材料作为文化素质成绩认定的依据,无相关材料的考生,文化素质成绩将认定为0分,报名成功的考生通过汇款转账方式缴纳报名费(25/人),缴费时请备注“河南+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后四位”信息字样;

2、报名时间:202065日—9日;

3、所有考生均需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见附件),承诺录取后不再参加今年的全国统一高考及对口高考,无承诺书考生一律不得参加我院高职单招考试。(打印签字后拍照以邮件方式发送至1838221451@qq.com ,邮件主题为“河南+考生姓名+诚信考试承诺书”)

汇款信息:

开户行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廊坊燕郊分行

号:1001 4860 5001

号:1041 4610 0051

话:010-61595437(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

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考体检。应届生所在学校须在地级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下,到就近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高考体检。有实践经验的社会青年、往届生可到高考报名点领取体检卡后根据要求到有资质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体检。没有高考体检结果的考生一律不得办理录取手续。

 

第六章 考核办法和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

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核内容分文化素质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

考生成绩由文化素质(免予考试)+职业技能(视频面试)两部分组成。

(一)文化素质(免予考试)认定办法:

1)普通高中生

文化素质成绩以学业水平考试语数外三科学业水平考试等级为认定依据,满分300分。

认定标准:A=90 B=80C=70 D=60 E=50,若考生三科均为A,则总成绩认定为满分。

2)中职生(含中职、技校等)

文化素质成绩以学生在中职求学期间各学期语数外三科成绩之和的平均值作为考生的最终成绩,分值按100/科计,满分300分。此成绩需要由中职学校给予考生认定,并由考生上传到学院招生报名系统。

(二)职业技能测试考核办法

1)普通高中生

考试形式为网络视频面试,高中生测试以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心理素质、特长能力等为主。满分300分。

2)中职生(含中职、技校等)

考试形式为网络视频面试,中职生以人际沟通能力、行业认知、专业技能等为主进行测试。满分300分。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办公室领导下,本着德、智、技、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学校划定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线,在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的前提下根据录取排序分(普高类考生排序分=文化素质成绩*40%+职业技能成绩*60%;中职类考生排序分=文化素质成绩*30%+职业技能成绩*70%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对同分点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的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初审后,在学校招生网站(zs.bcsa.edu.cn)首页上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名单报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拟录取考生若要放弃录取资格,则应在公示期间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放弃录取手续,逾期则不再受理。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考生被学院正式录取后,与普通高考及对口招生录取新生一视同仁;按相关政策不能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对口高职招生全省统一考试及录取;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第七章 单独招生考试工作时间安排

第二十一条 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安排表

时 间

工作内容

65-9

组织考生报名,报名网址:http://dz.bcsa.edu.cn

611

9:00-12:00

职业技能测试(网络视频面试)

612

学院公示预录取名单

617

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

10

新生正式入学

第八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学费6000/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12000/年,住宿费900-1200/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在校生可以通过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民政公益事业助学金等多方渠道获得奖励和资助,其中,学生获得的最高单项奖励额可达8000/年,一学年累计获得的最高奖助额度可达21000元。奖学金、助学金可覆盖学院5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第十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四条 经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缴费注册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10-61591712 联系人:李老师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10-61591719615954176159540761595416

咨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 编:101601

网 站:http://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1838221451@qq.co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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