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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五年一贯制大专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4-17 来源: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浏览量: 6311 收藏
江苏省/师范类/公办/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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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等文件,并结合江苏省各地中考招生相关政策,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8年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校址:中国苏州相城区华元路2号,邮政编码:215131。

第四条 学校介绍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苏州市政府全额财政拨款8.5亿元建成,校舍建筑面积8.3万平方米。

学校创办40年来,坚守幼儿师范教育,从乡村师范启程,历二年制中师、三年制中师到五年制高师,由最初19亩乡村学堂到310余亩现代化校园,由首届40名学生到培养了近万名学子的“现代幼师摇篮”。良好的培养质量更让我校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青睐,近几年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均高于省当年平均对口就业率。另外,学校作为国家、省、市三级教师培训基地及苏州市幼儿教师培训中心,常年承担各级各类教师培训,培训总量逾万人。

全体师生正以敬业乐群的工作热情,坚持改革创新、科学发展,满怀信心地为把学校建设成为立足苏州、辐射全省、面向全国,以培养学前师资为主体,职前培养职后培训一体化的新型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 招生专业:学前教育

第六条 招生计划及学制

招生计划数:拟招收340人,总计划数和分地区招生计划数以2018各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学  制:五年

第七条 收费标准

按苏州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要求

第八条 招生对象:应届初中毕业生

第九条 招生要求

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五官端正,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学前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并面试合格。

面试内容:五官形体、语言表达、音乐、美术、舞蹈。

面试时间、地点:苏州大市生源为2018年5月5日到我校面试(具体见我校校园网)。苏州大市外生源,由各地教育考试院确定时间、地点并负责通知。

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面试成绩不计入中考总分,统招生面试结果学校将在两周内在校园网公布,考生凭中考准考证号自行查询。面试合格者,按照生源地招生政策进行志愿填报。

第十条 录取批次及规则

录取批次:各市按照当地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苏州市为提前批次录取)。

录取规则:学校对进档考生中面试合格者,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苏州地区的录取分数不得低于中考总分的80%,或相当于当地四星级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苏州以外地区录取分数线不低于当地中考总分的80%。

学校将按照各市教育考试院核定的录取名册,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及其它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含身体条件),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校介绍、专业介绍、奖助政策等详细情况见学校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 学历文凭

录取的考生,按规定完成学业,毕业时颁发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五年一贯制大专的毕业证书,并以此名称具印。

 

第五章 助学政策

第十三条 助学政策

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同时保证家境贫困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采取“奖、贷、助、减”等并用的助学措施。学生全面享受国家和省政府的各项奖、助学金政策;对品学兼优、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各类竞赛中成绩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享受国家大学生贷款政策或红十字会救助。

 

第六章 咨询与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华元路2号 邮编:215131

联 系 人:张老师(18962116708)  

学校网址:https://www.szys.net

电子邮箱:szyszjb@sina.com

招生咨询电话:0512-69395355  0512-69395356

招生投诉电话:0512-69395636 郁处长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章程仅适用于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8年度招生工作。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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