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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229 收藏
福建省/医药类/公办/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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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全称、办学类型

学校全称: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633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制:三年

学院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荆溪关口366号(邮编350101

第二条 招生计划

具体招生专业和计划数以省教育厅批准或者省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三条 录取方法

12017年高职招考按报考对象不同分为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面向普通高中生考试)和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面向中职生考试)两大类。每类招生录取工作分别进行。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录取,根据专业招生计划录取。

2、面向普通高中生投档分相同,依次按照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等科目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面向中职生录取规则:凡报考我院面向中职医药卫生类各专业的考生,在录取前均须参加由医药卫生类招生院校联合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测试,测试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方可参加录取。高职(专科)各专业均按照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合成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总成绩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专业基础知识、语文、数学、英语。

4、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学院将在新生入学后组织身体复检,发现有不符合相应专业体检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5、除助产专业限招女生外,其它专业男女不限。

6、根据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凡被我院高职入学考试录取的考生将不再参加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考和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17年普通高考补报名手续,并参加2017年普通高考和录取。高职招考与普通高考是两项独立的考试,考试成绩互不通用。

第四条 收费标准

学院严格执行福建省有关收费规定,按福建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费,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2017年高职招考各专业学费均为6600/学年。宿舍分为4人间(1300/学年)和6人间(870/学年、920/学年、970/学年),学费、住宿费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五条 学历文凭

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属国家计划内统招生,在学费、学籍管理、学历文凭、“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及学院的奖、贷、助学等方面与普通高考高招录取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监督和保证

1、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2、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3、学院招生工作在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监督举报电话:0591-22869969(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录取工作结束后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拟录取名单上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并在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网上公示。公示三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学院将寄发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新生入学通知书。

第八条 助学政策

1、符合条件学生可向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国家贴息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8000/学年。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学院“绿色通道”申请缓交学费先入学,注册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4000/年、2500/年)。

3、符合条件的二、三年级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8000/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年)、校内奖学金(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

4、学院另设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

第九条 本章程由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学院网址:www.fjwzy.cn

招生咨询电话:0591-22869955 22869956(兼传真)

招生办联系人:傅老师、周老师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