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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6-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226 收藏
省属硕士点
四川省/医药类/公办/四川省
排名: 第366名
综合指数: 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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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川北医学院(North Sichuan Medical College)

2.学校代码:10634(国标码)

3.学校校址:高坪校区: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顺路55号;顺庆校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234号

4.学校网址:www.nsmc.edu.cn

5.联系电话:0817-2242705

6.学校性质:公办

7.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8.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及专科教育

9.颁发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川北医学院

10. 学历及学位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国家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对招生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六条 我校学生工作部(处)下设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或副书记、纪委书记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管理招生录取工作;同时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并对录取过程中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以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2019年面向全国招生,各省(区、市)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计划的1%,用于调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的状况。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按照我校录取规则进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一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制。第一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为3分,其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若考生总分相同,按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浙江等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江苏省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式安排专业,选测科目和等级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我校在录取及安排专业时认可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及优先录取政策。

第十五条 除英语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鉴于医学类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在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前提下,我校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如下要求:

1.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列出的六类疾病的考生,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

2.中西医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麻醉学、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护理学、助产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精神医学、法医学、预防医学、药学、眼视光学、运动康复不予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的考生。

3.口腔医学专业不予录取习惯左手做事(左撇子)的考生。

4.有下列情况者不宜报考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考生不宜报考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6.男生身高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6厘米的考生不宜报考护理学专业。

7.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肝功能异常、肢体残疾、斜视、弱视、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各专业。

8.法医学专业的招生录取原则上参照公安院校相关招生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按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定,被录取的定向免费医学生必须在入学前与定岗单位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凡在高考录取材料和体检材料中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

第十九条 我校招生政策、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等详细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1.学校招生信息网:admission.nsmc.edu.cn

2.招生热线:0817-2242705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按四川省发改委及四川省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标准为:医学类各专业5000元/人·年;工学、教育学类各专业4100元/人·年;文学、法学、管理学类各专业3700元/人·年;定向免费医学生不收取学费。住宿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2019级新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直接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将其从录取数据库中予以注销。

第七章 奖、贷、助学金设置

第二十二条 我校设有多项奖、助学金。按国家规定,贫困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章程条款相悖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