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招,确保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黑河学院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黑龙江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据上级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负责解决招生及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招生;
(二)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院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
(四)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院基本情况和招生政策;
(五)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七)配合、支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进行监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以社会需求、学科专业结构及就业状况等为依据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克服盲目性和短期性。
第九条 生源计划是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对等招生协议落实情况、上级总体平衡情况以及考生报考我院的生源情况为依据制定。生源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寄(送)到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要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调档比例: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四条 根据考生的报考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当考生志愿相同时,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并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要求。
第十六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相关专业科目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依据考生的报考专业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八条 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有关政策和学校专业实际要求,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总分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我院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三条 我院按国家有关规定设有相应的助学金、伙食补助、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对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学生,学院将通过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广泛争取社会资助、充分利用校内自筹特困生资金和国家特困生资助资金,以及助学贷款等方式,解决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后顾之忧。
第六章 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学院路1号
邮政编码:164315
咨询电话:0456-6842222 6842777
传真电话: 6842888
网 址:www.hhxyzsb.com
电子信箱:hhxyzb@163.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黑河学院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