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五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六条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师大路1号);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呼兰校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师专路12号)。
第七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成立由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四条我校2012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学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招生要求:符合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关于做好201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外语语种要求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根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学校也会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1.学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特别省份除外)。
2.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3.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4.体育教育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艺术类专业:我校设点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省份,承认我校专业考试合格成绩,其它省我校没有设点组织考试的省份使用该省统考成绩。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主持)、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表演(戏剧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合唱与指挥)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厘米以上,女生身高160厘米以上;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与造型设计)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80厘米以上,女生身高170厘米以上。
①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非师范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②动画、动画(媒体广告)、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主持)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黑龙江省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黑龙江省外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③学前教育专业:黑龙江省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黑龙江省外考生直接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④其余各专业和专业方向: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需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项测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单招体育考试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由学校组织实施。我校视考试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于教育部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列出的照顾政策,我校原则上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招生办网站或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师范类专业2800-4800元/年;非师范类专业3500-9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前两年6000元/年,后两年14000元/年。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年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文件为准。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分别为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奖励学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师范类学生发放助学金。并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开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募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1-88067377传真:0451-88060657
招生办网址:http://zsb.hrbnu.edu.cn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