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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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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16-83591555,0516-83591666

官方网址:http://www.cumt.edu.cn/ http://zs.cumt.edu.cn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021年)

时间: 2021-06-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108 收藏

中国矿业大学(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高校,为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已有112年的办学历史,通过长期发展和建设,学校形成了以工科为主,理、工、文、管、法、经、教育、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和多科性大学的基本格局。在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矿业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4个学科被评为A类。工程学、地球科学、材料科学、化学、数学、环境与生态学、计算机科学和社会科学总论8个学科水平进入全球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前1%,其中工程学进入前1‰。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大学路1号

学业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面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咨询与民主监督机构,吸纳一定数量的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等参加,为学校研究制定本科招生工作总体目标、确定和落实招生政策及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统筹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招生工作制度,确定本科招生总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审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工作方案和招生宣传工作政策等,指导做好招生考试、录取和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各省(区、市)考试院的沟通联系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类别、计划和专业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主要包括普通类和特殊类。其中特殊类型招生包括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好学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艺术类,以及面向港澳台侨、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按照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以及学校办学地域与面向行业、往年分省招生计划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的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使用预留计划。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条   学校实行按专业和专业大类(以下统称“专业”)相结合的招生模式,并根据办学发展需要对大类设置进行优化。按专业大类录取的学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在完成大类通识课程培养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专业容量、学生成绩和志愿等分流至所录取专业大类中的相关专业。2021年本科招生专业(类)详见《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招生专业(类)目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组织、监督下进行。

1.学校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调档。调档比例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其中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2.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对于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的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回或调剂到其他生源情况较好的省(区、市)完成招生计划。

3.学校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录取规则,不设专业级差。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确定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文史类或首选科目为历史的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实行“3+3”模式的综合改革类、理工类和首选科目为物理的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对报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进档考生,在所报专业已满的情况下,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未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的情况下作退档处理。学校将考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安排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于录取规则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对在招生计划数内的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

4.学校只认可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二条  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投档方式按照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英语是各专业必修课程,考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学校高校专项计划(好学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艺术类、面向港澳台侨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以及因疫情防控公布的调整方案执行。

学校面向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以及国家专项计划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体育专业录取规则: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查与体检合格、文化和专业省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本科控制线的进档考生中,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录取规则录取;若没有规定录取规则的,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对于体育类区分文理科的省(区、市),仅招收理科考生。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及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暖气费等,其中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学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具体收费细则详见《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各专业类录取新生入学当年的收费金额如下:

专业学科门类

学费(元/人﹒学年)

工学类

5800

理学类

5500

管理学类、文学类、经济学和法学类

5200

艺术学

6800

体育学类

5300

公安技术类

6000

住宿费:1200元/人﹒学年,暖气费:100元/人﹒学年。

以上收费如有变化以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学费代偿”等多位一体资助体系保障学生就学和成长成才。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学校每年面向本科生设立各类奖学金20余项,资助总额近1亿元。相关具体情况见学校本科招生网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处理。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新生,组织专家组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凡经查实存在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追责。

第十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s.cumt.edu.cn,招生微信号:矿大招生(cumtzs),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516-83591555、83591666,传真: 0516-83591777;各学院招生咨询电话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516-8359027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政策发布、解释和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中国矿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有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