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政策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79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我院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限于全日制在册高职学生。国家奖学金指标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以参评。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
(1)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2)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3)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以教务管理系统内成绩为准,不包含公共选修课成绩),无补考、重修科目,并符合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审条件。原则上从各班综合测评第一名学生中产生。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秋季学期由学院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系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由班主任初审后,提交系评审工作组审核。
第九条 各系评审工作组审核通过后,确定本系初审名单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复审,复审结果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审议结果提交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坚决杜绝国家奖学金推荐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其获奖资格外,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违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我院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限于全日制在册高职学生,指标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以参评。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优秀;
5、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进入本班前15%以内, 无补考、重修科目,并符合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审条件,同等条件下家庭特殊困难者优先。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秋季学期由学院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系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由班主任初审后,提交系评审工作组审核。
第九条 各系评审工作组审核通过后,确定本系初审名单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复审,复审结果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结果提交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待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坚决杜绝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其获奖资格外,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违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适用于高职生 试行)
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德、智、体等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种类:
1、综合奖学金
2、单项奖学金
二、奖励范围: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在册全日制二、三年级在校高职生,一学年评选一次。
三、奖励金额及评定比例
1、综合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500元/年,评定比例占班级学生人数5%。
(2)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元/年,评定比例占班级学生数的10%。
(3)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元/年,评定比例占班级学生数的10%。
2、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包括日常表现优秀奖、进步鼓励奖两类
(1)学生日常表现优秀奖:按班级在校学生数3%评定(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奖励金额300元;
(2)学生进步鼓励奖:名额不限,奖励金额300元;
四、参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顶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3、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爱劳动,尊敬师长;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5、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公益活动);
6、本学年度思想品德考核优良(不低于80分);
7、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参评(包括系自查):
(1)有夜不归宿现象;
(2)校内喝酒、打麻将;
(3)参与校内外赌博;
(4)有旷课记录;
(5)请假次数一学期多于5次(同等条件下,请假次数少者或无请假者优先);
(6)学年内有挂科;
(7)受处分者;
(8)故意损坏公物。
五、各奖项评比细则
(一)综合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
依据班级学生综合测评结果,符合下列条件者按比例可获得一等奖学金。
(1)符合参评基本条件;
(2)年度内思想品德部分不低于80分;
(3)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20%以内,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
(4)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
2、二等奖学金:
依据班级学生综合测评结果,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二等奖学金;
(1)符合参评基本条件;
(2)年度内思想品德部分不低于80分;
(3)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30%以内,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且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
(4)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
3、三等奖学金
依据班级学生综合测评结果,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三等奖学金。
(1)符合参评基本条件;
(2)年度内思想品德部分不低于80分;
(3)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40%以内,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且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5分;
(4)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
(二)单项奖学金
1、学生日常表现优秀奖
(1)符合参评基本条件;
(2)学生干部不参与此项奖励评选:
(3)评选年度内,学生日常表现考核评价分在班级排名前20%;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评。
①评选年度内无旷课记录,请假次数不多于5次;
②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在学生中产生积极影响;
③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种义务劳动(包括植树、清扫校园、教室、宿舍等),表现突出。
2、学生进步鼓励奖
(1)符合参评基本条件;
(2)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由上一学年的后三分之一进入前三分之一;
(3)评选年度内无旷课记录;请假次数不多于5次;
(4)思想品德良好,日常行为表现考核在班级排名前三分之一。
六、评审程序
1、符合各奖项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奖学金审批表》,附本学年成绩登记表。
2、在班主任主持下,由综合测评小组依据各奖项评定条件,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填写《各班申请奖学金学生统计表》。
3、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选结果,审核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复核后,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研究审批。
六、附则
1、各系评选工作要在每年9月20日之前完成。
2、本办法适用我院全日制高职生。
3、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原)
(适用于高职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得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册在校高职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在校生的28%(实际比例按当年教育厅下发指标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两学期发放。根据我院实际,将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其中一等每人资助4000元;二等每人资助3000元;三等每人资助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道德品质优秀,学习成绩较好,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较前者优先;
4、申请学年内,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被认定为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每学年初学院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班认定结果,初步确定本学年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名单,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结果提交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坚决杜绝国家助学金推荐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外,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原)
(适用于高职生)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由我院出资设立学院助学金,为使该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助对象
学院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册在校高职学生。
二、资助方式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方式。定期补助每学年评定一次,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临时补助每学期发放一次。
(一)定期补助:
1、按班级总人数10%左右进行补助。
2、一等每人资助800元;二等每人资助500元。
(二)临时补助:
1、按全校总人数3%进行补助。
2、每人每次补助3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道德品质优秀,学习成绩较好,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较前者优先;
4、申请学年内,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被认定为困难的学生。
四、评审程序
1、学院助学金按年度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每学年初学院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班认定结果,初步确定本学年学院助学金拟资助名单,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结果提交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五、附则
1、各系要重视做好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深入调查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清楚掌握全系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及时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认真做好每年一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资助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2、受到学院违纪处分且未解除的学生不得享受各种困难补助。
3、用资助金请客、聚餐者责令其退回补助费,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4、有吸烟、喝酒等不良习惯或浪费水、电、粮食者不给予困难补助。
5、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