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2012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各项招生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工业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太原工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太原工业学院。学校代码:14101。办学性质:公办。注册办学地点:太原市迎新街北一巷2号。
第四条 太原工业学院始建于1954年,经过近60年的办学历程,现已发展成为以工为主,涵盖工、理、经、管、文、法六大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专科(中外合作办学,教育部批准文号:教外司综[2006]428号)。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六条 太原工业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全院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七条 太原工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八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院在各省(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九条 太原工业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分专业录取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高考文化总分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英语专业需高考英语成绩达到及格。
第十三条 当第一志愿(或按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档案不足或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调取征求志愿)考生档案。调取非第一志愿(征求志愿)考生档案时,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
第十四条 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规定的政策加分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如“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相同,则文科考生按照外语、数学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我院在江苏省招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进行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排序。对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的等级要求是选测为BB,必测为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所有非英语专业,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或改学英语。
第十七条 我院艺术类专业的测试和录取办法见“太原工业学院2012年美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美术专业录取规则为在进档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相加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根据学生所报志愿进行录取。美术类专业山西省投档原则为专业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超过省招考中心划定的本科最低控制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投档,投档比例为1:1.2。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院网站(www.tit.edu.cn)查询。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普通本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院为在校学生设有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太原工业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达到太原工业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太原工业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太原工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若学生托福成绩达71分或雅思成绩达5.5分,还可获得加拿大北大西洋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太原工业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电话:0351-3568812,传真:0351-3566080,招生办E-mail:titzsb@163.com,太原工业学院网址:http://www.tit.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太原工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