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和工作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宿州学院(国际代码:10379)。
第五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学校办学类型:省属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学校本科办学地址:
教育园区校区:安徽省宿州市教育园区(宿州市学府大道1769号);汴河路校区:宿州市汴河中路49号。
第八条 学校专科办学地址:
宿州学院工程技术学院(即安徽工程技术学校,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西路598号)。
第九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颁发宿州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集体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宿州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全面领导下,接受考生、家长、媒体、社会各界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工作要求,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等因素,并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报名及录取
第十五条 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考生在报名、志愿填报、入学复查时,体检标准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
(三)英语、商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入学后以英语科目为主安排公共外语课程的教育教学。建议高考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科目的考生谨慎报考,以免影响大学阶段的学习。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应、历届之分。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2.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如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或同一院校专业组)中进行调剂,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和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文件规定接收征集志愿考生。
3.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二)艺体类专业录取原则
1.艺术类、体育类招生使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业统考成绩;有统一投档、录取规则的,按生源所在省份的艺术类、体育类投档和录取规则执行。
2.河南省内艺术类考生:在专业省统考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为:高考文化课成绩×0.5+专业省统考成绩×1.25,综合分保留两位小数后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语文成绩,数学成绩排序。
3.安徽省内艺术类考生:我校舞蹈表演专业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设置两个方向招生,分别为舞蹈表演和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其中,舞蹈表演对考生舞种不做限制,培养方向为中国舞、芭蕾舞、现代舞、流行舞,在我校音乐学院培养;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只招考试舞种为国际标准舞的考生,在我校体育学院培养。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本科层次学费标准按照皖发改价费〔2021〕348号文件执行,理工科类4900元/生·学年;文科类4600元/生·学年;艺术类8000元/生·学年;体育类4900元/生·学年;医学类5200元/生·学年。
其中应用化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商务、会计学、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英语等专业的学费上浮10%。
第二十条 专科学费标准按照皖价行费〔2000〕259号文件执行,理工科类3500元/生·学年;文科类32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一条 本、专科学生住宿费按照教计〔2006〕1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专业与安徽工程技术学校联合培养,办学地点在宿州学院工程技术学院(即安徽工程技术学校,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西路598号)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勤、贷、减、免、补”七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学生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资助政策按照国家、安徽省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详见宿州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网址:https://xgb.ahszu.edu.cn/)。咨询电话:0557-2871227。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校园网主页:https://www.ahszu.edu.cn/
招生网主页:https://www.ahszu.edu.cn/zs/
志愿填报咨询电话:0557-2875361、2875360
暑假录取期间咨询电话:0557-3685022
电子邮箱:szxyzjc@ahszu.edu.cn
招生官方微信公众号:宿州学院招生就业(szxyzsjy)
宿州学院工程技术学院联系方式:网址:https://gcjsxy.ahszu.edu.cn/;咨询电话:0557-3652277;电子邮箱:sxgcjszjc@126.com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宿州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宿州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如与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相冲突,以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学校将另行公告。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宿州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