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学实施细则》(修订)-校教〔2019〕12号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二)广西区内范围转学者,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同意,由我校相关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专业培养要求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办理转学相关手续。
(三)广西区外范围转学者,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同意,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广西教育厅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相关手续。
(四)须转户口的由广西教育厅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我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五)凡申请转入我校的本专科专业学生,在签发接收函前需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六)申请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学籍异动手续办理;并在转学申请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报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备案。
(七)我校接收转学申请材料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
第五条 我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学院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务处、学工处、招生办和档案室协助开具相关证明,由学生本人办理。
第六条 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见附件),一式四份(如需迁移户口请一式五份);
(二)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转学学生《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复印件,一式四份;
(三)加盖转入学校公章的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复印件,一式四份;
(四)转入学校校长签发的《接收函》;
(五)因病转学学生须提供转出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六)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转学学生提供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加盖学校公章);
(七)加盖转出学校教务处公章的学业成绩单;
(八)加盖转出学校学生所在院(系)公章的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
(九)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并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下发的《贺州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学实施细则》(校教〔2015〕2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如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新政策规定相冲突时,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