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正、公平、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481。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历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583号。
第十条 邮政编码:310018。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 86925685),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浙江等部分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区)政策和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浙江省按1:1的比例进行投档,省外按100%-120%以内投档。
第十七条 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市、区),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即首先录取报考本校平行志愿的投档考生,若录取不满时,再录取征求志愿考生,对征求志愿投档和按规定降分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视情况进行降分征求志愿。对不设置“平行志愿”录取办法的省(市、区),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仍不满时再录取第三志愿或征求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规则
1.对于进档考生,按考生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2.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3.无专业加试要求。
4.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班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该类选拔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报考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参加2016年高考二类科目组考试。在填报本科第二批提前批志愿时,考生须在的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否则无效。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本人参加综合测试并入围的专业相一致。学校根据综合成绩按报考专业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具体办法详见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二十条 汽车类专科专业实行按大类招生,学生进校通过专业群公共平台课程的学习,一年后根据个人的专业兴趣按学校相关规定选择该类专业群中的一个专业作为主修专业。汽车类包括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电子技术等2个专科专业。
第二十一条 中新合作办学项目单列招生院校代码、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单独录取,入学后不允许转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体育、艺术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所有公共外语教学使用英语。
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如生源不足时,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因专业培养需要,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新能源科学与工程、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不适宜辩色能力异常(色盲)的考生报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报到日期起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书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了多种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学校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助学体系,对于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电话:0571-86929123
传真:0571-86929124
E-mail地址:zsb@ zjweu.edu.cn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583号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18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