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5-1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316
收藏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校名称: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院校性质: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地址及联络电话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杭州西街272号(主校区—城建校区)
邮编:830026
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528号(建工校区)
邮编:830054
新疆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863号(建材校区)
邮编:830054
电话:0991-4310021、4314235、4319034
网址:http://www.xjjszy.net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在各省(区)市的录取工作将在国家教育部领导下,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第二、三、四志愿考生,按照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条 专业调整以《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为准,原则上对专业人数偏少、无法开班的可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一条 退档原则:最低分先退。
第十二条男女比例不限。
第五章 毕业待遇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经考核合格毕业时可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经技能鉴定,发给信息产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认定的高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毕业发国家统一就业报到证,实行双向选择就业。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学费:3300元/人·学年;生活用具:350元(毕业时归个人,也可自带);住宿费:600元/人·学年,公寓化管理。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由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