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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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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艺术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1-67823033

官方网址:http://www.siva.edu.cn/ http://www.siva.edu.cn/site/site2/home.aspx?si=25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2021年三校生招生章程

时间: 2021-04-1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876 收藏

一、院校全称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二、就读校址

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2200

三、招生层次

本科 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民办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

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招生监察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及说明

2021年我校三校生招生专业与计划(无男女比例限制)为:

专业

层次

学制

计划数

绘画

本科

4

5

八、专业教学培养使用外语语种

绘画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九、选拔对象

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1]11号)关于三校生报名条件规定的考生,可报名参加我校2021年三校生招生考试。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绘画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十一、测试办法

1. 文化考试时间:

515日(星期六)9:0011:30 语文

14:0015:40 数学

516日(星期日)9:0010:40 外语

2.职业技能测试:

时间:522日(星期六)9:30-15:00

地点:松江区文翔路 2200号逸飞楼美术学院

(考核内容、安排等详见学校官网相关考试规程)

十二、录取规则

一、录取规则:基于考生统一文化考试成绩达资格线(资格线以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以职业技能测试总分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其中统一文化考试成绩满分300分,职业技能测试满分200分(职业技能单科测试满分为100分,单科合格分为60分,考生须所有单科合格)。

二、依据录取规则,按招生计划录取。

三、同分规则:职业技能测试总分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文化总分、职业技能测试素描基础成绩、色彩基础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50000/年,收费依据(上视董决字[2019]9号)

住宿费标准:

1400/年,收费依据(沪价费[2005]24号)

十四、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制度。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我校三校生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委监察处监督。

举报电话:021-67820592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www.siva.edu.cn

招生处(办)官网:www.siva.edu.cn--招生热线

咨询电话:021-67823033

十七、其他须知

考生可关注“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招生办”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平台内在线咨询。

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副表)

(三校生招生)

院校填写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称(盖章):

院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意见

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

信访办:

发展规划处:

财务处:

高等教育处:

民办教育处:

学生处:

国际交流处:

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市教委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