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2019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2019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职院校扩招100万人重大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教发〔2019〕10号)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2019年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分类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9年面向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在职人员等群体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梨花大道857号
第八条 学校简介: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建设类高等院校,于2007年12月28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重点打造建筑工程技术类、建设工程管理类、建筑设计与规划类、交通与市政工程类、机电与车辆工程类五大专业集群,为国家输送了大量高素质技能型的技术精英、管理能手和经营骨干。
学院位于重庆市主城南岸区茶园,占地面积约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2.6万平方米,现有在校学生近8000人,馆藏图书超过40万。教职工近400人,在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教师占比约占比32.7%,硕士及以上学历教师占比50.2%。专业课教师大部分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和丰富的从业经历。学院逐步建成与教学需要相配套、专业门类齐全、仪器设备先进的校内实训场所和校外实训基地,形成国家级、市级、学院配套的实训体系结构。近三年,学院在各级各类大赛中获奖200余项,充分彰显了学院“以赛促教”“以赛促学”的办学特色,就业率保持在96%以上,优质就业率稳步提升。
第三章 招生对象、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招生对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且具有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力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或在职人员等群体。同时,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具有重庆户籍。非重庆户籍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在职人员需在渝务工6个月及以上(应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等在渝务工证明)。
第十条 招生计划:我院2019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共360名。
序号 | 专业名称 | 招生人数 |
1 | 安全技术与管理 | 30 |
2 |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 30 |
3 | 资产评估与管理 | 30 |
4 | 社区管理与服务 | 30 |
5 | 电子商务 | 30 |
6 | 商务管理 | 30 |
7 | 工程造价 | 30 |
8 | 园林工程技术 | 30 |
9 | 建筑室内设计 | 30 |
10 | 汽车营销与服务 | 30 |
11 | 市政工程技术 | 30 |
12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30 |
注: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发布的信息为准。我院可在本校计划总量内,根据生源情况在各类型、各专业间互相调剂。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6200元/年;电子商务、商务管理、汽车营销与服务、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7300元/年;安全技术与管理、房地产经营与管理、资产评估与管理、工程造价、园林工程技术、建筑室内设计、市政工程技术专业81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各项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详见我院网站)。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按照《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生退学休学及免收学生住宿费的规定》,根据实际学习和住用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报名、志愿填报与考试
第十二条 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1.8月19日—9月13日,针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在职人员等群体开展报名及志愿填报;9月27日—28日,结合本校缺额计划针对本轮次未被录取考生再次征集志愿。
2.10月14日—25日,针对2019年退役的军人开展报名及志愿填报;10月30日—31日,结合本校缺额计划针对本轮次未被录取考生再次征集志愿。
(二)报名地点:我院厚德楼招生就业处2-116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报名时,考生需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力证明、《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信息表》(见重庆市考试院门户网)和相应身份证明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考生,扫描居民身份证、进行电子摄像、收取报名材料、生成网报密码。
第十三条 志愿填报:
志愿填报与报名基础信息同步进行。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凭个人身份证号和网报密码进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cqksy.cn)、重庆招考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登录“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信息采集系统”,按要求填报个人信息、院校及专业志愿。考生可填报1个院校志愿、6个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考试安排:
考试在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统筹管理下,由我院单独组织、单独考试。
(一)考试时间: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在职人员等考生考试时间为2019年9月21日;2019年退役的军人考生考试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二)考试地点: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内容:考试科目为《职业适应性测试》,总分为300分。考试形式为面试,内容为职业倾向与专业认知。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于开考前3天起至考试当天,登陆我院网站(www.cqjzc.edu.cn)查阅《考试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并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本人身份证进入考场考试。
第五章 成绩查询与复核
第十五条 成绩查询:考生可于考试结束1天后,登录我院网站(www.cqjzc.edu.cn)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成绩复核:对成绩有疑义的考生可于自成绩公布日起的2天内向我院申请成绩复核。
第六章 录取与结果查询
第十七条 录取办法:我院依据招生计划、报考情况及考生成绩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分专业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资格复审的考生办理录取手续。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改录、退录。
第十八条 志愿征集:如遇录取时计划未满额,我院参加志愿征集工作,征集志愿时原则上直接认定考生的未录取院校测试成绩。
第十九条 录取查询:考生可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www.cqksy.cn)、重庆招考信息网(www.cqzk.com.cn)和我院网站(www.cqjzc.edu.cn)查询录取信息。
第七章 学历待遇、教学方式及其他
第二十条 考生待遇:被我院2019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录取的考生,在校就读期间,不能转学、转专业,其他待遇与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相同。
第二十一条 教学方式:我院对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在职人员等群体实行单独编班、弹性学制管理,学制3年,修业年限3-5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即可顺利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历性质: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毕业证)。
第二十三条 助学保障:学院承诺不会让任何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我院设有完善的“奖、勤、助、贷、免、补”及“绿色通道”资助体系,主要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年、校级奖学金1000-30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8000元/年)、校内勤工助学岗(400-600元/月)、学院困难补助(2000-4000元/年)等其他临时困难补助。
针对我院2019年录取的社会考生,学院设立专项资助及相应奖励政策,在读期间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取得学院正式学籍后,获得国家机构和全国行业协会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者,奖励1000元/生,此类奖励每生只享受一次。
2. 取得学院正式学籍后,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称证者,奖励2000元/生,此类奖励每生只享受一次。
3. 参加学生技能竞赛获得国家、市级、院级等不同层次奖励的,按学院学生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 专升本凭录取通知书奖励10000元/生。
5. 退役军人、建卡贫困户学费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被我院录取的新生,由我院统一寄发录取通知书,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我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我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五条 新生体检: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入学时需进行体检。体检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要声明:我院从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一)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
监督电话:023-61752255
(二)招生服务:
招生部门: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招生电话:023-61968166,61968188,61968136
学校网址:www.cqjzc.edu.cn
招生网址:www.cqjzc.edu.cn/Portal/xz/zsjy.ht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负责解释。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