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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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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3-58556868,023-58556866

官方网址:http://www.sxyyc.net http://www.sxyyc.net/index_22.html

2019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6-1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906 收藏

2019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职院校扩招100万人重大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教发〔2019〕10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招发〔2019〕2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二条我校本次考试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分类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9年面向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在职人员等群体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天星路366号

第八条 学校简介:学校是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重庆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占地面积839亩,校舍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资产总额7.4亿,教学、科研设备总值1.18亿元,藏书75.2万册。现有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在校学生11931人,教职工1003人,其中专任教师632人,教授44人、副教授147人,硕士以上学位286人。

第三章 招生对象、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九条 招生对象

本次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的报名人员为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或在职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同时,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须具有我市户籍;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须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渝务工6个月及以上;在职人员须在渝务工6个月及以上,并由所在企业单位向我校申请集体报名。在渝务工证明应以劳动合同证明、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等为依据。

已参加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考生;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学生;具有中、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在校生或在其他考试中已被高职院校录取的考生;在上一年度参加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受到下一年不得报考处罚的考生;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考。

第十条 招生计划

我校2019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共200名,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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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发布的信息为准。我校可在本校计划总量内,根据生源情况在各类型、各专业间互相调剂。

第四章 报名、志愿填报与考试

第十一条 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1.8月19日9月13日,针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在职人员等群体开展报名及志愿填报;9月27日28日,结合我校缺额计划针对本轮次未被录取考生再次征集志愿。

2.10月14日25日,针对2019年退役的军人开展报名及志愿填报;10月30日31日,结合我校缺额计划针对本轮次未被录取考生再次征集志愿。

(二)报名地点: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处办公室(行政楼101室)。

(三)报名流程

1.资格初审。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力)证明、《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信息表》和相应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信息采集。初审合格的考生完成报名信息采集,包括签订《承诺书》、录入基本信息、摄像、填报志愿等,并即时打印信息确认表签字确认。

3.资格复审。报名结束后,市教育考试院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复审考生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报考资格,对符合条件考生生成考生号。

第十二条 志愿填报

志愿填报与报名基础信息同步进行。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凭个人身份证号和网报密码进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www.cqksy.cn)、重庆招考信息网(www.cqzk.com.cn)登录“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信息采集系统”,按要求填报个人信息,选择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及专业志愿。

第十三条 考试组织

(一)考试时间

往年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在职人员等群体考生考试时间为2019年9月下旬;2019年退役军人考生考试时间为2019年10月下旬。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或关注我校招生信息网。

(二)考试地点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具体地点安排详见准考证或关注我校招生信息网。

(三)考试内容

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在职人员等群体考生考试内容分为职业技能测试,主要考核业已掌握与报考第一志愿专业相关的技术技能,包括专业综合理论测试和专业技能测试,分别采取笔试和操作考试,分值分别为100分、200分,总分300分。

退役军人考生考试内容为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核知识结构、思想素质、思维能力、语言表达、逻辑推理、专业兴趣、道德和心理素质,采取面试,总分300分。

第十四条 免试条件

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具有中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等先进个人称号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经学校审核通过,报考相同或相近专业时予以免试录取。

第五章 成绩查询与复核

第十五条 成绩查询:考生可于考试结束3天后,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成绩复核:对成绩有疑义的考生可于自成绩公布日起的3天内向我校申请成绩复核。

第六章 录取与查询

第十七条 录取办法

(一)我校依据招生计划、报考情况及考生测试成绩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预录取,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资格复审的考生办理录取手续。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改录、退录。

(二)所有招生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考生。口腔医学技术不招收色弱和 左利手(俗称左撇子)考生。鉴于行业要求和就业特点,医学美容技术要求面部无明显疤痕,男生谨慎填报。

(三)志愿征集:如遇录取时计划未满额,我校参加志愿征集工作,征集志愿时原则上直接认定考生的未录取院校测试成绩。

第十八条 录取查询

考生可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www.cqksy.cn)、重庆招考信息网(www.cqzk.com.cn)和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信息。

第七章 学历待遇、教学方式及其它

第十九条 考生待遇

考生被我校2019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录取的考生,在校就读期间,不能转学、转专业,其他待遇与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相同。

第二十条 教学管理

我校对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群体和在职人员等群体实行单独编班管理。采取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线上线下、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和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学制3年,修业年限3-5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即可顺利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历证书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在校学生可通过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获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各专业7800-8125元/年.生。若学生需住校学习,住宿费800-1000元/年.生(根据公寓安排情况收取)。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我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资助政策

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立的奖勤助贷补减免助学体系完善。与全国普通高考招生学生一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享受国家和学校各类奖助学金,及专项奖助学金。退役军人学费资助按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部分自行负担。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考入我校者,按照现行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由我校统一寄发录取通知书,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五条 新生体检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入学时需进行体检。体检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有关规定和学校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sxyyc.net

学校招生信息网:www.sxyyc.net/index_22.html

纪检电话:023-58556856

招办电话:023-58556868、023-58556866

招办邮箱:sxyzzb14008@126.com

招办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天星路366号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行政楼一楼

邮政编码:40412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