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3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试点实施办法
一、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逐步建立符合重庆市情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加强校际、校企合作和统筹,构建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和中高职协调发展体系,提升高职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试点内容
试点内容详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渝教招考〔2012〕4号)。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院校
2013年试点院校共12所,分别是: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重庆三峡职业学院、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工商职业学院、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重庆正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重庆能源职业学院。
(二)招生专业
开展高职单招的专业为各试点院校已有的国家级或市级示范、骨干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及重庆市产业发展急需人才的艰苦、紧缺专业。具体专业详见学校招生章程。
(三)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要加大向开展高职单招的民办高职院校倾斜。2013年,民办高职院校单招计划总量不超过2012年高职专科原始招生计划总量的50%,公办高职院校不超过30%。各试点院校高职单招计划在市教委2013年下达学校的普通高职(专科)计划总量中切块安排。其中单列招收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的计划不低于单招计划总量的1/3。学校分专业分类别招生计划详见学校招生章程。
四、性质及待遇
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通过试点院校预录取并经我市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领导小组确认录取的考生,在校读书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学,其它待遇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录取的考生完全相同。凡是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参加2013年普通高考和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2013年普通高考。
五、工作步骤
(一)审核备案
各试点院校将招生专业及计划、招生章程、招生宣传材料、高职院校基本信息公示表上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二)政策宣传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于2013年3月上旬将审核通过的招生宣传材料统一组织在媒体及各高中阶段学校宣传。各试点院校及时将经审核通过的招生章程等在学校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三)报名
考生于
(四)考试
1.综合素质联考
在市教育考试院指导下,由在渝国家示范高职院校牵头,其他各试点院校配合,实行联合统一命题、统筹组织的综合素质联考。综合素质联考由各试点院校按照高职单招工作要求统一安排,实行计算机考试。综合素质联考满分为200分,时长不超过50分钟。考生于
2.英语听说能力计算机智能测试
英语听说能力计算机智能测试仍按2012年办法进行,可与综合素质联考统筹安排,测试满分为100分,时长为10分钟。考生于
3.学校自主测试
学校自主测试主要测试考生专业基础水平或专业潜质、实践动手能力等,由各试点院校自主命题和组织,测试满分为200分。考生于
(五)成绩和分数线公布
1.成绩公布
各试点院校于
2.分数线公布
(1)综合素质联考统一资格线公布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于
(2)学校预录取分数线公布
各试点院校于
(六)录取
录取应坚持以下原则:
1.录取考生成绩须同时达到全市统一划定的综合素质联考资格线和报考院校划定的预录取分数线。
2.各院校各专业的录取实施办法要与公布的招生章程完全一致。
3.教育部牵头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一、二、三等奖获得者或者市教委牵头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的一、二等奖获得者,持获奖证书原件向报考院校提出申请即可免试录取。
4.特长生的录取
部分有条件的试点院校可从组建相应项目的运动队或艺术团的角度开展特长生招生。特长生资格条件和具体录取办法由试点院校参照我市即将出台的2013年市属普通高校招收特长生的有关文件执行。特长生的比例必须控制在高职单招计划总量的3%以内。各校特长生招生录取办法应向社会公布。
各试点院校于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高职单招试点工作,落实相关责任
1.及时将高职单招改革试点的任务、目的及具体宣传要求落实到所辖相关学校,尤其是非重点中学、职业中学、技工校及中专校,保证考生人人知晓。
2.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适考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成才观,积极鼓励适考学生踊跃报考。严禁误导考生,严禁买卖生源,确保考生的知情权和个人权利不受侵害。
(二)各试点院校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1.深入学习文件。各校要组织全校教职工认真学习并领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渝教招考〔2012〕4号)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今年高职单招各项工作,深入推进“阳光招生”,促进公平、公正。各校要严格按照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印发的《重庆市规范高等教育招生秩序严肃高等教育招生纪律若干规定》要求,切实规范高职单招行为。市教委对存在买卖生源、委托或允许中介介入高职单招等违规违纪行为的院校,将采取一票否决,处以取消单招资格、减少招生计划等惩罚。
2.建立健全机构。各校要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招生、监察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招生录取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单招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
3.科学制定方案。各校要制定更加科学的招生考试及录取方案,不断创新选拔形式,尤其要在考(测)试内容上遵循高职教育本质规律、突出实效。同时,要制定更能体现高职教育特色、满足单招录取学生成才要求的人才培养方案,严格组织教育教学。
4.精心组织落实。各校要按照“阳光工程”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招生章程和人才培养方案,严格按程序实施考(测)试及录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单招公平、公正。
(三)市教育考试院要根据教育部试点工作要求,加强对试点院校业务指导,全程指导和协助试点院校、区县考试机构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试点院校要注重此项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相关情况、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