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保证我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包头职业技术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院名为: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学校国标代码:12057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院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建华路15号;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12号;北重集团校区: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129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了由院领导、招生、教学、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录取规则与办法
第七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八条提档比例
学院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及划定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投档比例进行提档,一般为120%。
第九条录取规则
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统一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上,按第一志愿从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开第二志愿,以次类推。最后录取虽未填报志愿但同意调剂的学生。专业安排采取“专业志愿清”的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根据国家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精神,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按照英语组织外语教学.受师资办学条件所限,入学后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二条“商务英语”专业录取时参考英语成绩,“酒店管理”专业录取时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条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由于身体原因,对不适合其报考的专业,按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按规定对其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新生学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
学费:机械工程系、电气工程系、车辆工程系、材料工程系、数控技术系和材料成型技术系专业5000元/年·生;其他专业4800元/年·生。住宿费:呼得木林大街校区A、B、C楼600元/年·生、其余800元/年·生;西校区600元/年·生。
第十六条凡正式被我院录取,在校期间完成各科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均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七条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助学金、特困生帮扶等政策,详见当年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内蒙古招生专刊、学院的招生简章、网站等。
第十八条学院网址:www.btzyjsxy.cn
招生咨询电话:0472—69959966995998
传真:0472-6995995
第十九条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包头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