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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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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538-5397888,0538-5397999

官方网址:https://www.sdor.cn/ https://zs.sdor.cn/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6-1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34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8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要求,结合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校代码:13999。

  第五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正阳门大街66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全日制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山东财经大学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举办、完全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范运作的独立学院。现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7431人,其中本科生5411人,专科生2020人;学校校舍建筑总面积128792平方米;纸质图书41.86万册,电子图书14.3万册,期刊6200余种;建有网络主干千兆、百兆交换到桌面、覆盖全校的宽带计算机网络。学校拥有完善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建有综合实验教学中心,拥有19个各类功能的专业实验室,其中VBSE跨专业综合实验室、ERP物流模型实验室、陶瓷实验室等独具特色。

  学校设有会计学系、国际商务系、财政金融系、工商管理系、人文艺术系、信息管理系、基础教学部7个教学系部。开设会计学、金融学、财务管理等28个本科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为新开专业)和会计、金融管理等6个专科专业,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理学5大学科门类。

  目前,我校已加入教育部学校建设规划发展中心推广的“数据中国--百校工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项目,从2018年开始,与中科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培养金融大数据应用技术专业人才。

  2017年,学校又新增200亩土地,新校区总规划建设方案已获泰安市政府审批。到暑期,新图书馆、现代教育教学中心将投入使用,学校教学功能将进一步完善,校园环境将得到进一步美化,教学吸纳能力将大幅度提升。

  学校实施创新创业教育,成立了创新创业学院。学校坚持开放办学,重视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加强与政府部门、与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搭建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业应用及服务社会于一体的合作平台。学校与美国、英国、马来西亚等几十所海内外高校建立了校际交流关系。学校先后被团中央授予“全国大学生KAB创业教育基地”、“全国大学生KAB创业俱乐部”称号,学校挂牌成立“中国创业智库山东研究院”、“清华大学DMC创业教育山东基地”。学校与泰安市人社局合作共建“大学生创业培育中心”,搭建了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平台。我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稳定在较高水平,用人单位对学校的毕业生满意度较高。

  近年来,学校不断加强实践教学建设,鼓励学生参加各种竞赛,学生连续多年在全国性的比赛如全国市场营销大赛、电子商务大赛、数学建模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学校当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协会(USCPA China Society)理事单位,成功加入全国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大数据应用创新中心”获得教育部审核通过。先后荣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示范单位”、“中国独立学院杰出品牌”、“全国先进独立学院”、“山东最具社会口碑高校”、“山东十大民营院校”、“新浪网山东最具就业竞争力本科院校”、“山东最佳社会声誉高校”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办学特色:

  学校凭借山东财经大学的优良教育资源,与山东黄金集团大型国有企业先进的管理理念相融合,形成了“山财血脉、黄金品质”的办学理念,“高位嫁接、错位发展”,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品牌发展之路,成为校企合作的典范。

  学校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坚持质量第一、内涵发展的道路,逐步构建起基于“2+1+1”课程设置模式的“五位一体”的教育教学体系,即“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全方位、立体化地培养学生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2018年学校分省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院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数学等科目成绩较高,文艺、体育特长明显以及单科竞赛获国家或省级奖项的考生。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规则:安排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原则(特别注明: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内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出现平行分时,首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同时兼顾各专业对单科成绩的要求;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我校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六条 凡有文艺、体育和其他专长的考生,以及单科竞赛获国家或省级奖项的考生,须在招生录取前与我校招生部门取得联系,提供相关证明,经我校认可,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优先安排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所有学生入校后要统一编入英语教学班学习(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报考英语专业考生我校对外语将限外语单科成绩,具体分数将视情况而定,且须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并要求口试合格。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认可省美术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九条 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勤助贷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费标准:艺术类本科15000元/年,热门本科专业(会计学、金融学、财务管理)14000元/年,金融学(校企合作)18000元/年,其他普通类本科13000元/年,普通专科90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如国家及山东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我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政策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对山东籍建档立卡困难学生减免部分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经济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我校大学生服务中心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其进行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文件(鲁教财字[2010]2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印章。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盖“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印章。毕业生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可参加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升学、就业等项目的招聘招考,可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研究生、专升本考试。

  第七章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正阳门大街66号

  招生电话:(0538)8369666 8369888

  邮政编码:271000

  网 址:http://www.sdor.cn

  E-mail:sdorzsb@163.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www.sdedu.gov.cn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gaokao.chsi.com.cn查询,也可登录我校网站查询www.sdor.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