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集宁师范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17年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集宁师范学院,国标代码为11427,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北路59号,分泉山、白海、虎山三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与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院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非常设机构,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地区与专业
第十条 学校2017年面向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四川、广西、贵州、甘肃、宁夏、新疆等自治区、省招生。
第十一条 学校2017年招生的专业有:
(一)本科:汉语言文学、新闻学、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地理科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小学教育、学前教育、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教育技术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化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园艺、体育教育、音乐学、音乐表演、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旅游管理、财务管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文学)等;
(二)专科(高职):语文教育、学前教育、英语教育、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乘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法律文秘、数控技术、会计、保险、园艺技术、园林技术、酒店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等。
第十二条 学校按上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其中校企合办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教育技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等收费较高,考生应当根据家庭经济收入谨慎填报。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我校本、专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办学条件、历年考生报考情况、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编制,不预留计划。
第十四条 新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学校录取新生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省、自治区投档规则,确定下列阅档、录取规则:
(一)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本院招生计划数120%或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
(二)报考普通文科、普通理科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阅档、择优录取;如高考总分出现平行分时,文科类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理科类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进行排序,择优安排专业;
(三)内蒙古自治区报考艺术类音乐学、音乐表演、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艺术类最低控制分数线,且自治区统考成绩合格,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专业统考成绩乘以60%与文化课成绩乘以4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折合后总分出现平行分时,按专业统考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安排专业;
(四)报考体育类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生源省(自治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体育教育专业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教育(足球方向)专业优先录取足球项目考生;
(五)英语本科专业要求考生加试口试,成绩达到及格;
(六)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七)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规则;
(八)空中乘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的考生须到校后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面试、体检,专业面试、体检不合格的转到其他非师范专业。
第十六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等本科专业,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语种,非英语语种考生须谨慎填报。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第十八条 公开的招生信息包括: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学校在公示以上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部门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咨询方式:
(一)集宁师范学院网:http://www.jntc.nm.cn;
(二) 招生网:http://www.jntc.nm.cn:8090/gljg/zhaosheng;
(三)Ε-mail:jnsfxyzsb@163.com;
(四)咨询电话:0474-8989023,0474-8989022(FAX)。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泉山校区,通信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北路59号,邮政编码:012000。
第六章 招生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的奖、助学金有:
(一)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占学生数的3‰;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占学生数的3%;
(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占学生数的28%。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家庭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获得集宁师范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