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23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校国标代码:13827
第八条 办学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山路14号(青山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5号(明秀校区)
第三章 录取
第九条 录取规则及要求
一、统考外语语种:英语
二、身体健康要求
1.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文)标准执行。
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对有不符合以上体检要求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进档考生确定办法
(一)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原则
普通高考招生按设置招生计划所在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所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对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专业: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关专业,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位次高的考生优先获得专业选择权。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已录满,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则将其调剂录取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
2.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二)单独招生录取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原则与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1.申报我校高职单招的考生必须参加广西公办高职高专招生联盟统一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并且取得相应成绩,没有参加联合测试或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未达到10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2.考生分数排序规则为:联合测试总成绩(文化素质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附加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原始成绩—— 语文科学考成绩——数学科学考原始成绩 ——英语科学考原始成绩,即按照联合测试总成绩(文化素质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附加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联合测试总成绩(文化素质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附加分)相同,则比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依次类推。
3. 广西招生考试院按照顺序志愿投档原则进行投档,我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根据专业计划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检录,即先检录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再检录低分考生的专业志愿,直至专业计划录满为止。
4. 我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直至完成招生计划为止。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
5. 明秀校区办学的专业,只录取填报了这些专业志愿的考生,不使用专业调剂录取。
6. 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若考生填了“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至其他未录满专业;若考生填了“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三)高职对口中职招生录取原则
1. 申报我校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考生(包括“2+3”考生)必须参加广西公办高职高专招生联盟统一组织的联合测试并取得相应成绩;没有参加联合测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 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考生分数排序规则为:联合测试总成绩(含附加分)— 附加分 — 基础文化素质测试分 — 职业技能测试分,即联合测试总成绩(含附加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联合测试总成绩(含附加分)相同,则按联合测试成绩(不含附加分)高低顺序,分高者排在前面;依次类推。
3. 广西招生考试院按照顺序志愿投档原则进行投档,我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并根据专业计划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检录,即先检录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再检录低分考生的专业志愿,直至专业计划录满为止。
4. 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2+3”直升专业计划仅针对与我校合作办学中职学校且在职成处备案的考生,非我校直升考生不能填报。如果直升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没有填报“2+3”直升专业,可视为自动放弃直升录取,与非直升考生竞争录取机会。
5. 明秀校区办学的专业以及我校与中职学校联合培养的高职专业,只录取填报了这些专业志愿的考生,不使用专业调剂录取。
6. 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若考生填了“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至其他未录满专业;若考生填了“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收费标准及学历证书
一、 学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住宿费、学费等费用。
学费:5500-7000元/年(按不同专业收取);
住宿费:800-1050元/年(按不同住宿条件收取)。
注:以上各项收费如果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颁布新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二、学历证书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承认的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奖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我校只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所在县(市、区)资助办公室申请。
二、政策性奖学金
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区政府奖学金等。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广西区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区政府奖学金必须是经所在高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可申请。由学生入学报到获得正式学籍后,按规定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参加评选。每年申请评选一次。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以及资助金额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分两档进行资助:一等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和脱贫户(原建档立卡)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一等助学金4300元/年,二等助学金2300元/年,资助名额由当年国家标准定。
国家助学金必须是经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可申请。由学生入学报到获得正式学籍后,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评选。每年申请评选一次。
第十二条 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实行阳光录取工程,录取全程有纪检监察监督,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监察部门及投诉电话
学校纪检监察室:0771-5301600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1-5312199/5300100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山路14号(青山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