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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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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77-86680020,0577-86680085

官方网址:http://www.wzvtc.cn/ https://zs.wzvtc.cn/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5-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709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代码10864),由浙江省教育厅领导管理,温州市人民政府主办。现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优秀单位,是一所综合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第三条  学院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高职学历证书。与加拿大合作办学的专业在完成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可同时颁发加拿大合作学校相应的文凭和证书。

第四条  学院以就业为导向,形成了“与民营经济互动、与企业行业共赢—依托行业、产学结合”的办学模式,创新并实践了以行业和民营企业为依托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

第五条  学院位于温州高教园区,校园总占地837.2亩,建筑面积23.91万平方米,总投资超7.36亿元,具有完善的现代教育教学设施和雄厚的教育教学资源,产学合作广泛。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2010年面向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招收高职生3500名(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面向浙江省高中毕业生自主招生405名。如生源不足,则转入普高统招计划,在相应的批次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专业培养以英语为外语考试的语种。

第十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的英语(含英语听力)单科高考成绩应在100分(含)以上(单考单招生源除外),报考国际商务专业的考生的英语(含英语听力)单科高考成绩应在95分(含)以上(单考单招生源除外);如英语(含英语听力)单科高考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考生填报服装表演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7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5米。考生填报酒店管理专业,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时,按照考生报考学校的平行志愿录取。根据平行志愿录取情况,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视情况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第十四条 学院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的考虑第三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学院允许专业调剂,对于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随机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中,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排序,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数学、外语、技术;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技术。

第十六条 学院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时将参考综合素质评定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院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招生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学院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中加合作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130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7500元,其他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6000元,住宿费每人每学年12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企业助学基金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院通过校园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高教园区

招生负责人:夏晓军 

招生联系人:吴建明  金建孟

网络联系人:姜  瑜  周建丹 

联系电话:(0577)86680020    (0577)8668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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