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22-05-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929
收藏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
||
一、院校全称
|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
|
二、院校国标码
|
13688
|
|
三
、校址
|
绍兴校区:绍兴市滨海新区开元东路88号;
杭州校区: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30号;
全日制专科新生在绍兴校区。
|
|
四
、层次
|
□ 本科 ☑ 专科
|
|
五
、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 中外合作办学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六
、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
名称
|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
证书
种类
|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由学校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
|
七
、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确定年度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
|
八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学校普高招生面向浙江、江西、江苏、安徽、福建、广西、广东、云南、贵州、四川、湖北、甘肃、河南、山西、黑龙江、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
九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
原则
|
无预留计划
|
|
十
、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
的
外语语种
|
学校外语公共课均使用英语教学。
|
|
十
一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新生体检复查,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学生,学校将按相关文件处理。对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病史的,学校将作不予入学处理。
|
|
十
二
、录取规则
|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实行“招生院校负责,各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一)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规定,接受投档并录取。
(二)对实行学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根据招生省份相应批次招生的投档规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要求,无专业加试要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考生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的考虑第三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学校允许专业调剂,对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学校将随机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中,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
|
十
三
、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市场营销、金融服务与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等3个专业学费6000元/年;现代通信技术、现代移动通信技术、电信服务与管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等4个专业学费7500元/年;数字媒体艺术与设计专业学费9000元/年;其余专业学费6600元/年。
|
住宿费标准
|
4人间,1600元/人·年,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09号)执行。2022级新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
|
十
四
、资助政策
|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构建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贷、勤、补、减等各项社会资助和困难补助为补充的的资助体系。提供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年奖学金和其他特殊奖学金,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通过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多措并举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
|
十
五
、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75-85745538。
|
|
十
六
、网址及联系电话
|
学校网址:http://www.zptc.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zs.zptc.edu.cn
电话:0575-88053348 88052795 88313375
传真:0575-88052795
|
|
十
七
、其他须知
|
(一)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章程中所涉“我校”、“学校”等描述均指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二)学校以往有关普通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三)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四)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浙江省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