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章程
宁德师范学院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宁德师范学院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宁德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398)
(二)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四)学校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招生专业
2022年我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专业9个,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编制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专升本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最终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序号 |
专业名称 |
招生类别 |
备注 |
1 |
市场营销 |
59管理类 |
|
2 |
酒店管理 |
59管理类 |
|
3 |
小学教育 |
71小学教育类 |
师范类 |
4 |
学前教育 |
70学前教育类 |
师范类 |
5 |
汉语言文学 |
71小学教育类 |
师范类 |
6 |
英语 |
62英语类 |
师范类 |
7 |
环境科学与工程 |
69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
|
8 |
电子信息工程 |
52电子信息类 |
|
9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51计算机科学类 |
第四条 招生要求
(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综合考查要求:报考我校专升本专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须参加福建省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综合考查。
第五条 录取规则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我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照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录取时,学校按照考生职业技能综合考查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遇同分且相同志愿的考生一并录取。
第六条 收费标准
(一)学费标准按闽价费〔2014〕183号文件标准执行。一般本科专业4800元/学年;重点学科(生物、数学)本科专业5200元/学年;医学类本科专业6000元/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8400元/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按宁价费〔2018〕140号及闽价费〔2012〕567号文件标准执行。住宿费:六人间970元/学年,四人间1300元/学年。
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退费办法
退费标准按闽价〔2005〕费435号和闽价费〔2012〕567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了“奖、助、贷、勤、补、减”及绿色通道等多位一体的资助体系。设立的奖学金项目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学校为困难学生开辟入学绿色通道,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等多种途径满足学习、生活需要。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可享受国家教育资助及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特困毕业生可申请毕业生就业补助金。同时针对大一新生开展特困新生帮扶计划,即“八个一工程”。
第九条 学历证书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宁德师范学院;符合宁德师范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由宁德师范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新生入学与复查
(一)录取的普通考生和原建档立卡考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不能如期毕业的普通考生、原建档立卡考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取消专升本录取资格。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进行档案材料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前置学历不符合规定或审查发现考生相关信息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二)专升本录取的学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ndnu.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zsb.ndn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93-2955125
招生监督电话:宁德师范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 0593-2953623。
通讯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学院路1号
邮政编码:352100
第十二条 学校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的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德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