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2024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主动服务教育强省战略,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严格规范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高水平考试招生安全体系
1.层层压实责任。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要狠抓考试招 生录取的组织、实施、协调、督促等各环节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坚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等工作制度,确保考试招生安全稳定。
2.规范组织管理。各地各校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强化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卷
等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防范高科技 作弊的工作措施。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制定要求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或在考点入口集中保管手机的实施办法;加大人员入场检测力度,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 范;武汉、宜昌、襄阳等地试点实行考场实时智能巡查,打造“六位一体”立体防护网;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
3.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立健全风险梳理和排查机制,健全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监测和运行维护。高考招生期间,各地各校要建立应急指挥专班,处置涉考涉招突发事件,重大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育厅。
二、加强和改进特殊类型招生
4.全力做好艺术类专业招生。贯彻落实教育部统一部署,严格执行我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要求,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平稳实施。
5.平稳做好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
〔2023〕10号)要求,2024年起,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称号的考生方可报考高水平 运动队;所有项目专业测试全部实施全国统考;录取相关政策执行教育部文件规定。2027年起,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获得国 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称号且近三年在体育总局、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者方可报考高水平运动队。
6.平稳做好高水平艺术团遴选有关工作。按照教学厅〔2023〕 10号要求,2024年起,高校高水平艺术团不再从高校招生环节选拔,由相关高校从在校生中遴选培养。
7.引导高校加强学科和专业建设。引导高校面向国家和湖北重大战略需求、面向经济社会主战场、面向科技发展前沿,不断 加强招生专业动态调控,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合理调整招生规模; 做好强基计划、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地方专项、荆楚优师专项、乡村振兴专项等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三、严格规范招生管理
8.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地各校要严格遵守教育部高校招生 “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各高校要逐步减少 外派招生宣传组的数量,进一步拓展线上咨询服务渠道。严肃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纪律,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 (含承诺录取专业、本硕博连读或贯通等)、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 等方式争抢生源,不得以优质生源登记表、志愿填报意向书等形 式吸引、误导学生。高校制作录取通知书应坚持简约、节约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
9.落实招生监管责任。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 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 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 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违规查处和曝光力度,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招生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督促高校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10.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国家、省级、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四级信息公开制度,并按照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自 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要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11.强化招生信息安全管理。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国家信息系统等级保护要求,加强运行监控和安全监测,完善防病毒、防攻 击、防篡改、防瘫痪、防窃密等技术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重要 信息数据应异地备份或云备份,确保设备和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四、做好招生宣传服务工作
12.加大招生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湖北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湖北省招办微信公众号、鄂汇办APP 等平台宣传招生政策。各地各校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媒介组织开展视频宣传、电话咨询等工作。招生宣传资料必须表述客观真实、严谨规范。重要考试招生信息须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高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方可发布。
13.坚持正确宣传导向。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考成绩、高校录 取分数线等发布工作,避免唯分数论、唯升学论,推动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教育观。各地各校不得公布宣传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 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
14.加强高考志愿填报咨询服务。进一步完善志愿填报辅助系统建设,开展志愿填报演练,做好指导服务,为考生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充分发挥高中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加强对一线班主任、任课教师培训,为考生提供优质的个性化咨询服务。要加强和完善考生志愿填报各环节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严防志愿被篡改,提醒考生谨防“高价志愿填报指导”诈骗陷阱。
15.加强培训机构治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招生培训活动。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活动,或提供场地 给有关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 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16.做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工作。各地要加强中高考报名政策统筹研究和设计,确保政策科学合理、有效衔接。要认 真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当地参加高考。要严 厉打击“高考移民”,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严查空挂学籍、人籍分 离、虚假学籍等违规情况;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 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及相关规定仅适用于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附件:湖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附件
湖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高考考试组织
1.2024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 考)实行“3+1+2”模式,包括全国统一高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 选择性考试。技能高考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模式,包括文化综合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
2.所有拟参加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知识加技能统一考试、湖北省高 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考试、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专项招生(包括一村多名大学生招生、五年制高职转段和行业单招等),以及其他 高等院校经批准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包括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残障生提前单独 招生、保送生以及少年班招生等)的考生,均须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考生报名条件、办法及考试时间、高考命题、考务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3.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素质测试、技能高考技能操作考试等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高水平运动队专业测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全国统考、省级统考、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细则)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
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5.普通高考和技能高考文化综合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 织评卷、统分工作。评卷采取网上评卷,评卷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管理规范><国家教 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质量监控统计测量规范〉的通知》(教学厅〔2021〕1号)。
6.高考评卷是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有关高校、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阶段学校应把 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配合。严格按有关文件要求和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安排,推荐优秀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 工作;相关评卷院校要加强对评卷教师的纪律教育和管理,规范和约束其行为;要认真开展网上评卷业务培训,确保评卷质量。
7.6月25日左右向考生发布高考成绩。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是考生高考成绩发布的唯一渠道。届时,考生可通过湖北省教育考 试院官网、省教育厅官网官微、鄂汇办手机APP 等经批准的渠道 查询本人成绩。在考试成绩未向社会公布以前,不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查分申请。
8.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县(市、区) 考试机构有组织地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内容为核查考生信息与答
卷(卡)是否一致;答卷(卡)扫描图像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有漏评,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评 卷教师对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不属复核范围,考生答题卡、评卷 信息等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不得查阅本人答题 卡。复核由考试机构组织,考生按程序提出申请,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人员复核。
二、考生档案
9.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组织 各市、州、县招办和体检机构等单位采集生成,纸介质档案由县 (市、区)招办和高中阶段学校建立与管理,并对档案的客观真 实性负责。严禁在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过程中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10.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 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招生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 分内容一致。电子档案中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因考生本人填写或校对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11.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采集报名、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省招办负责采集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省招办 按规定的格式汇总、整理和建立全省考生电子档案库,用于网上投档和人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2.考生纸介质档案严格按省招办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组建,保证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完整、规范。考生纸介质档案袋由省招办统 一印制。所有录取新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密封盖 章,考生自行带到高校。各市、州招办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纸介 质档案的管理和发放办法。全省发放录取新生纸介质档案的时间从7月中旬开始,具体时间办法由各市、州招办确定并公布。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 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1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5.报考普通高校招生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 查(以下简称高招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 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高招体检工作由县(市、区)级及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招体检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 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 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 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及《省教育厅省卫生 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4〕4号) 《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鄂教函〔202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和体检医师填写各项体检情况,不对考生体检是否合格或专业是否受限作出结论。
16.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要 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 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 军队、公安、消防、司法、安全和定向培养军士等院校
(专业)的政治考核(察)、面试和体检
17.军队院校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由省军区统一组织实施,执行军队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教育部、军委有关部门联合下
发的有关文件。公安院校的政治考察、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由省公安厅统 一组织实施,执行公安院校招生体检、体能测评标准和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消防、司法、安全等院校(专业)的政治考核(察)、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招收定向培养军士院校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由省征兵办 统一组织实施,执行征集义务兵的标准和教育部、军委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军队、公安、消防、司法、安全和定向培养军士等招生办法和要求另文规定。
六、 招生章程
18.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符合国 家和我省招生政策规定,若与我省招生政策规定有出入时,以我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19.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 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 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 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 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和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0.高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1.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高校招生章程经高校主 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 布, 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招办。
22.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 作方案和招生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高校属地省教育厅核定。
23.高校须按教育部要求,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gaokao.chsi.com.cn) “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厅按时完成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高校通过本校网站或其他有效方式,按要求及时发布本校招生章程。
七、招生计划编制
24.高校须按教育部和我省计划编制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使用教育部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
25.高校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来源计划中招生专业要求应简明扼要,且与国家和省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26.除教育部规定外,学校不得将普通批次招生专业安排至本科提前批录取。严格规范学校大类招生行为,少数经批准的大类招生学校要制订培养分流方案,确保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27.省招办依据教育部汇总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在与高校核对整理后向社会公布,其中,普通类本科和高职高专招生计划按 照首选科目物理和历史分别公布,艺术类、体育类招生计划不分首选科目。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不得在我省招生。
28.在平行志愿投档前,高校向我省增加的计划应及时到位。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院校专业,正式投档后,高校增加的计划一律参加公开征集志愿。
29.录取期间,高校须通过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 划网上管理系统”,及时向省招办提供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 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职教师资、少年班、高职单招、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所需招生计划。
30.除军队、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 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除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外,高校不 得限制考生统考外语语种。除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外,高校不 得对考生作其他限制,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八、 录取批次和各批次志愿设置
31.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分为本科、高职高专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和技能高考,按类别分批次进行录取。
32.普通类。分本科提前批、本科普通批、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普通批。
(1)本科提前批主要包括军队、公安、消防、司法、安全、飞行技术等需体检(或体能测试)、面试和考察(考核)的专业;部分公费师范生、部分航海类专业、小语种、国家优师专项等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 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专业。
在本科提前批平行志愿中,考生可填报不超过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可选报不超过6个专业及是否服
从专业调剂。在本科提前批平行志愿前安排一个单设志愿模块,用于填报 军队招飞、综合评价录取等志愿及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荆楚优师计划志愿。
(2)本科普通批包括未列入本科提前批的普通类本科专业。
在本科普通批平行志愿中,考生可填报不超过45个院校专业 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可选报不超过6个专业及是否服
从专业调剂。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预科班、民族班、定向就业计划、面向当地招生等专业单独设置院校专业组,安排在本科普通批志愿栏内混合填报,按填报志愿顺序,依次检索投档录取。本科普通批安排一个单设志愿栏,用于填报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志愿,经考试(考核)合格并经公示合格的入围考生方可填报。
(3)高职高专提前批包括定向培养军士、司法等高职高专普通类专业和经同意的其他院校的普通类高职高专专业。
在高职高专提前批平行志愿中,考生可填报不超过20个院校 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可选报不超过6个专业及是
否服从专业调剂。
(4)高职高专普通批包括未列入高职高专提前批的普通类高职高专专业。
在高职高专普通批平行志愿中,考生可填报不超过20个院校 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可选报不超过6个专业及是
否服从专业调剂。
33.艺术类。分艺术本科校考批、艺术本科统考批和艺术高职高专批。
(1)艺术本科校考批包括经教育部同意由高校组织专业考试和戏曲类专业省际联考的艺术本科专业。
省际联考招生专业为音乐表演(戏曲音乐)、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戏曲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戏曲导演)。艺术本科校考批实行单一志愿,设置一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包括该校所有校考专业(含戏曲类联考专业)。考生可填报一个院校专业组志愿,院校专业组志愿内可选报不超过6个专业志愿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2)艺术本科统考批包括除艺术本科校考批以外的其他艺术本科专业。艺术本科统考批实行平行志愿,考生可填报不超过40个院校 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可选报不超过6个专业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3)艺术高职高专批包括所有招生院校的艺术类高职高专专业。艺术高职高专批实行平行志愿,考生可填报不超过20个院校 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可选报不超过6个专业志愿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4)2024年起,艺术史论、戏剧影视文学、艺术管理、广播电视编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戏剧学、电影学、影视技术 等专业不再组织专业考试。以上专业安排在普通类批次,由高校依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5)报考艺术本科校考批的考生,可以报考艺术本科统考批和艺术高职高专批。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类和
体育类。具备艺术类多项专业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可根据自己的统 考成绩在艺术本科统考批和艺术高职高专批填报不同统考类别的院校专业组志愿,按考生填报的院校专业组志愿顺序投档。
34.体育类。分体育本科批、体育高职高专批。
(1)体育本科批包括所有招生院校的体育类本科专业。
体育本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考生可填报不超过20个院校专业 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可选报不超过6个专业及是否服 从专业调剂。考生须参加全省组织的体育素质测试,文化成绩和体育素质测试均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方可填报。体育本科批安排一个单设志愿栏,用于填报武汉体育学院的“武体特优”院校专业组志愿。
(2 )体育高职高专批包括所有招生院校的体育类高职高专专业。
在体育高职高专批中,考生可填报不超过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可选报不超过6个专业及是否服从专 业调剂。考生须参加全省组织的体育素质测试,文化成绩和体育素质测试成绩均达到高职高专录取控制分数线方可填报。
35.技能高考。技能高考本科和高职高专包括省属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招收技能高考考生的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
参加技能高考的考生可分别填报本科和高职高专不超过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内可选报不超过6个专 业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考生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文化考试和技能 考试,文化和技能成绩均达到技能高考本科或高职高专录取控制分数线方可填报。
九、填报志愿
36.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所填高校招生计划类别和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对部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填报志愿时还须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填报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应专业考试合格;填报 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经过相应测试选拔程序和资格公示;报考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体育总局指定的方式 (详细报名信息见“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体教联盟APP”), 申请有关高校运动队招生项目并参加对应项目专业测试;填报国 家专项、高校专项、地方专项、乡村振兴专项等专项计划的考生 须先申报并取得相应资格;填报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考生 须先申报并取得相应资格;填报面向当地招生计划的考生必须在 当地参加了高考报名(以考生高考报名号第5、6位为准);报考军队、公安、消防、定向培养军士招生等的考生,填报志愿后需参加相应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考核(考察)等,合格后方具备投档资格。
37.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兼报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本专科志愿,按照录取进程先后参与相应批次和类别投档。凡按志愿 投档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投档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转入其他志愿参与后续批次投档。
38.技能高考按专业类别分别设置院校专业组。考生根据自己的技能考试类别对口填报院校专业组和专业,不能跨类填报。技能高考本(专)科实行平行志愿。
39.考生志愿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分两次集中填报。第一次集中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9日8:00至7月2日17:00,实行分段截止,其中:本科提前批志愿填报的截止时间为6月30日17:00;高职高专提前批、本科普通批、艺术本科校考批、艺 术本科统考批、艺术高职高专批、体育本科批、体育高职高专批、 技能高考本科批、技能高考高职高专批志愿填报的截止时间为7 月2日17:00。第二次集中填报志愿的时间为8月6日8:00至 8月9日17:00,填报高职高专普通批志愿。所有考生的各类志 愿在省招办网上填报志愿系统填报。填报志愿网址为https://zspt.hubzs.com.cn。录取期间,根据录取进程和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省招办在各 批次投档后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未录取的考生可在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填报征集志愿。
40.省招办负责制订网上填报志愿操作规则,并指导各地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市、州、县招办统一规划、确定本地考生上网 填报志愿的地点,并负责协调填报场所的管理和保障工作。各级 招办和高中阶段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高中阶段学校要为考生提供网上填报志愿的场所和指导,为考生创造良好的网络条件,净化网上填报志愿环境,切 实尊重和维护考生的意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场所,严禁干扰和限制考生填报志愿,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理由索取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用户名、身份证号和密码,严禁违背考生意愿、篡改考生志愿。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41.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规定和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选择填报的院校专业组(专业) 志愿,在省招办网上填报志愿系统中填报志愿,并对所填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如了解高校招生章程和信息不准确, 网上填报志愿密码设置不当、保管不善或泄漏,不按网上填报志 愿规定时间、规定程序和要求填报或请他人代填代改等原因,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填报志愿截止时间之前,考生可在网上填报或修改志愿,多次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信息作为投档依据,截止时间后不能再填报或修改志愿。
十、投档录取
42.全省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 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 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投档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应 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明确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拟退档 考生要注明详细的退档理由,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的考生 做好解释工作。省招办负责监督在我省招生高校执行国家和湖北 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省招办和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高校根据在鄂招生计划数,结合 生源分布情况,与省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平行 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43.高校要根据网上录取要求,重视网络建设和网络安全,保证录取期间的网络畅通和录取工作平稳顺利,保障各类信息公示 和录取信息发布的安全。高校要加强与省招办招生现场的联系,根据我省录取工作进程,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和退 档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有序开展。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高校和省招办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44.平行志愿投档依据“考生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考生档案按照投档办法一次性投档到高校,高校按照录 取规则实施录取。在下一轮投档开始后,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 出上一轮已投档考生档案。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 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招生院校的计划数 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考生档案一经投出或录取,不补档,不补录。所有已录取的考生,一律不能退档,不能换录到其它学校。
45.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6.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录取办法、体育类平行志愿投档成 绩构成、平行志愿同分投档排序规则等按省招委印发的《湖北省 2021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鄂招委〔2020〕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47.艺术类各批次投档按《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 好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23〕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48.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计划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并已 通过审核公示的考生,以市、州为单位,定向招收本市、州考生 (以考生高考报名号第5、6位为准),按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从 高分到低分投档,生源不足时可以降分征集志愿完成计划。航海 类本科院校专业组(专业)在批次线上生源不足时,经高校申请,可降到批次线下20 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安排面向当地考生(以考生高考报名号第5、6位为准)招生 的湖北省属本科招生计划单独设置院校专业组,实行平行志愿投 档。模拟投档时,若批次线上面向当地招生计划生源不足,则转为面向全省招生计划。本科院校生源不足计划公开征集志愿时,若批次线上民办高 校和独立院校有效生源不足,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可以在批次线下20分以内征集志愿。高职院校联办本科计划安排在高职高专同批次招生,实行平 行志愿投档,最低录取文化分数为对应类别本科录取控制文化分数线下10分。
49.强基计划、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 生按《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 意见》(教学〔2020〕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 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10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 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等文件和《湖北省 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2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包括高水平运动队、职教师资、少年班、 高职单招、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的高校,应 按教育部和我省要求开展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报名信息、 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建库,按时报送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高校办理录取手续时须向省招办提供录取工作报告,包括录取工作依据、录取规则及标准、录取分数线、工作程序、公示途径等内容,报告需经招生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学校公章。
50.军队、公安、消防、安全和定向培养军士招生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精神执行。
51.安排在本科普通批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 和民族班单独设置院校专业组,以高校同批次其它招生计划院校 专业组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为标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置投档 控制线,与高校同批次其它计划一起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平行志愿 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生源范围为全省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恩施州、宜昌市的长阳县和五峰县)和户籍在少数民族乡镇,办理了 少数民族优录证明且在当地高考报名的少数民族考生(以考生高 考报名号为准);民族班的生源范围为全省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安排在本科普通批的边防子女预科班,其生源范围、投档控制线等按有关文件执行。其中:报考重庆大学、湖南大学等边防子女预科班考生的高考成绩分首选科目应达到我省本科特殊招生 线;报考其他院校边防子女预科班考生的高考成绩分首选科目应达到我省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60分。
52.省招办负责印制高校录取新生名册,盖章后提供给相关高校,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 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 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 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 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 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53.各高校对当年录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入学新生核对注册。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凡是未经生 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 一 律不予学籍注册和学历电子注册。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十一、政策性照顾项目
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高中阶段具有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内完整户籍、学籍 并3年实际就读、且在聚居地报名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我 省少数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宜昌市下辖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2)在服役期间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烈士子女。
同时符合上述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
5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不符合优录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3)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 一 级至四级残疾民警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 子女,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 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 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 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 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优待政策按应急 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
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执行。
(6)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 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
予以优先录取。
57.2024年继续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实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 计划(包括国家、地方、高校三个专项计划)。根据教育部《关于 2022年继续做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学 司〔2022〕3号)规定,往年被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上述专项计划的报考资格。继续实施高职高专乡村振兴专项计划,安排高职院校招收省 乡村振兴局确定的原建档立卡户考生。乡村振兴专项计划单独设置院校专业组,安排在高职高专相应批次招生。
5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 执行专项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和工作流程,完善监督机 制,确保考生招生信息、纸介质档案、学籍系统信息一致,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
十二、 信息公开公示
59.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市、县、高校、高中阶段 学校等多级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 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 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范围按规定的要求公示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类型招生考生资格及优录加分资格考生、专项计划资格考生等信息,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2024年年底。县 级招办和高中阶段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2024年8月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高中阶段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60.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考生其他信息一律 不得对外泄露和公布。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 取信息只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高中 阶段学校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 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 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十三、职责分工
61.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 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
施。高校的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组织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考试 卫生防疫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 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省级招委会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62.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的招生考试管理职责,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3.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