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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商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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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财经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7-82666063,027-87786825,027-87786820

官方网址:http://www.hbc.edu.cn http://bkzs.hbc.edu.cn/

湖北商贸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6-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847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商贸学院,国标代码:13247。

  第三条 学校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34号 (邮编:430079)。

  第四条 办学层次及性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举办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科特点:经、管、艺术、文、工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六条 招生对象:普通高中及中职毕业的学生。

  第七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评,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九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监察处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进行本、专科招生。招生计划详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表。

  第十二条 学校收费按当年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详见学校当年的《招生简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所录取的考生,以各省(市、区)划定的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适当上浮。所录取的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市、区)份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原则:美术设计类专业承认所在省份统(联)考成绩,我校不再单独组织考试,在执行各省(市、区)相关录取政策前提下,实行专业成绩优先录取 原则。摄影类专业有统(联)考的省份,我校认可统(联)考成绩,没有统(联)考的省份,承认校考成绩,实行文化过投档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原则。 没有统(联)考的省份,也没有组织校考的省份,认可其它同类院校专业成绩,实行专业过线,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档案比例平行志愿一般在105%以内,非平行志愿投档比例在120%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时不受外语语种限制,但新生入校后一律用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七条 在非平行志愿录取中,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校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够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学校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志愿。若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依次调剂到其它志愿所报专业。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对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当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奖、贷、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措施。(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二)学校建立“绿色 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三)学校优秀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2%评定;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3%评定。(四)助学措施:学生工作处、校团 委可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毕业文凭和就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 修完湖北商贸学院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北商贸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湖北商贸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国家承认学历,学生毕业后按国家政策办理就业派遣和档案托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联系方式:电话:027-87786825 87786862

  网址:http://www.hbc.edu.cn(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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