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最新颁布《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是广东工业大学申办的独立学院,依托广东工业大学的优质教学资源和良好的教学管理经验与教学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独立学院的办学机制和活力,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学生入学即具有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籍,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的招生工作,是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和广东工业大学的指导下,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招生政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严治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计划、章程,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情。
第五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招生办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宣传、管理、计划、统计等工作。高考录取期间,招生办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录取工作。
第六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纪律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执行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有需要,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将向省招生办申请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九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经省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各类专业的收费标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向考生公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政治思想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一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考生后续志愿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按省招办有关规定比例申请投档,录取考生,原则上根据专业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志愿顺序情况按考生的总分由高到低录取,适当考虑相关科目的分数。
第十三条 艺术类录取生源所在地省招生办投档考生档案,按考生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参考考生所报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章 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俭学情况
第十四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家庭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设立院内奖学金,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六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有部分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在本招生年度开始执行。
收费标准:本科普通类专业:160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1450元/学年。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