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我院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最主要方式,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学院性质及简况
1.学院全称: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
2.学院代码:14123
3.学院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综合性全日制民办高校。
4.院本部:广州增城市雁塔大道南山开发区
5.学院现设有8个专业,14个方向.
6.学院拥有一支以资深教授为专业带头人,以教学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为骨干的教师队伍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
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09年面广东省各地区的招生计划。
第八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与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及本章程相结合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实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条:先录取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后再分专业录取。
第十一条: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即先按考生填报的学院志愿顺序排队,再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广东省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并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即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此专业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招生计划不设男女比例。
第十三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安排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十四条: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作的相关规定处理。我院相关专业不录取《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因患病不宜就读的考生。
第十六条:学费:9800元/年,我院如有调整,以当年广东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住宿费标准公寓1500元/年,高级公寓2500元/年。我院如有调整,以当年广东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八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招办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我院招生办。
第二十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方可注册。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将依据《学生管理条例》、《学籍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提前修满学分者可提前毕业),并授予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大专毕业证。
第六章 奖学金与贷款
第二十三条:学院所设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类勤工俭学岗位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招生咨询 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招生咨询电话:020-82719999 82712222
招生办电话: 020-82728111 82733019
学院网址:www.gzzjedu.cn
第二十六条:录取信息公布通过我院招生网http://www.gzzjedu.cn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20-82712222 82719999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本年度大专层次招生。
第三十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