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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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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43-5082257,0543-5082326,0543-5082157

官方网址:http://www.bzpt.edu.cn/ http://zs.bzpt.edu.cn

滨州职业学院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 2012-05-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80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滨州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滨州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滨州职业学院2012年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滨州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滨州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简介:滨州职业学院是二〇〇一年七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至今已有50余年的办学历史。学院占地3549.71亩,建筑面积65.63万平方米,各类图书183.65万册,固定资产总值6.8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259亿元。教职工1118人,其中,高级职称327人,博士11人,硕士267人,享有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7人,国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各1人,山东省教学名师2人,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教师1人,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25人;在校生15000余人。

  第五条 学院全称:滨州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 12818

  第六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二路919号

  邮政编码:256603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办学成就:是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先后通过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等9项评估并均获优秀等级;建成了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1个,国家示范(骨干)校重点建设专业7个,教育部、财政部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项目专业2个,国家级精品课3门、省级精品课25门,省级示范专业(点)2个、省级主体专业2个、省高校特色专业6个;省级教学团队5个,市优秀创新团队1个;获省高校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2项,省高校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3项,全国首届实践教学设计奖3项。自主研发的LVDS接口芯片被鉴定为“国内领先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成为我国第四个成功研发芯片的高校;与清华大学合作,成立“滨州职业学院清大粉体技术研发中心”,开展粉体技术研发;滨职豆一号已通过国家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并将成果转让推广;2008年滨职棉1号顺利通过山东省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学生在全国数学建模、ERP沙盘、英语大赛、机器人及全省数控、电子设计、软件设计、计算机操作等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16项,二等奖45项;培养各类毕业生10万余人。

  第十条 荣誉称号:首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师德建设先进单位(全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德育工作优秀高校;国家语言文字示范学校(国家语委);全国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三等奖(教育部思政司);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省政府);山东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院校(省人保厅、教育厅);富民兴鲁劳动奖状(省总工会);山东省文明单位(省文明委);省级花园式单位(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骨干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省教育厅);山东省最受企业欢迎的职业院校(工人日报)。

  第十一条 办学特点: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实践技能,强化职业能力,形成了“筑巢引凤”建设实训基地和“文化兴院”两个办学特色。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道路,举办“冠名班”,推行“订单培养”,实施和构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省内、省外、境外多渠道就业,毕业生就业渠道畅通。学院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实施校园文化建设七大工程,初步形成了知行垂范的教风、博知敏行的学风、崇德尚能的校风;确立了“与市场共舞,助群雁起飞”的办学理念、“服务区域经济,贴近产业发展,培养雁型人才,助推社会进步”的办学定位、“着眼发展,优化服务,明晰责权,注重绩效”的管理模式、“知行并重,学做合一”的教学理念。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滨州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落实,讨论决定招生工作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滨州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滨州职业学院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滨州职业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五条 滨州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但考生入学后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八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①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限男生报考;②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①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员体检标准》执行;②其他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批次:山东省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批,其他省按当地规定批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规则:①空中乘务专业:取得我院空中乘务专业测试合格证,达到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控制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测试成绩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②美术类专业: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达到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控制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③普通类高职专业: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公平、公开、公正选拔,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全面考核。在各省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④春季高考专业:按专业类别分专业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⑤单独招生:按专业大类计划数1:1.2的比例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分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递补录取;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相同的待遇,考生被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山东省2012年春季和夏季高考;⑤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学院招生网站(zs.bzpt.edu.cn)、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医学类和相关医学类专业说明: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两个专业的考生,毕业后不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但具有报考职业技术资格证的资格。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学院贯彻国家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制度,每年评选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各1次;学院设立综合奖学金,每年评选发放2次。获奖人数占在校生的40%。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自愿选择,同时学院还设有特困生补助基金,学生通过申请定期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绿色通道:由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部门共同组成绿色通道办公室,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考生,签订缓缴学费协议书,办理入学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专业调整: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费标准:理工类、美术类专业5000元/年,文史类专业4800元/年,空中乘务专业7000元/年,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电路设计方向)8000元/年,软件技术专业(对日外包方向)8000元/年;中加合作办学会计专业12000元/年,试行学分制的专业按教学计划核算学分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三十一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滨州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滨州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和应承担的赔偿。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滨州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43---5082257,5082057,5082157(兼传真);

  招生网址:http://zs.bzpt.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bzpt.edu.cn 或 www.edubzvc.com.cn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www.sdpec.edu.cn ; gaokao.chs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