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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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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35-6925031,0535-8019032,0535-6925035

官方网址:https://www.sdbi.edu.cn/ http://zs.sdbi.edu.cn/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051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高校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及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院2013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078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金海路1001号 邮编:264670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和批准单位: 2006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行政隶属于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粮食局。

  第八条 办学特色:学院以“立足行业,服务蓝黄经济”为办学宗旨,以“依托金色产业、服务蓝黄战略、培育绿色文化、造就多彩人生”为特色,全面实施“特色立校、质量强校、文化兴校”战略,着力打造特色优势专业群,形成了以粮食专业为特色、现代商务类专业为主体、电子信息类专业和机械制造类专业为支撑的专业格局,建成了独具优势的经济管理、食品科技、机械数控、信息技术、会计财务、商务外语、艺术设计、建筑工程等八大专业群。

  学院全面开展职业素质教育,有效实施职业技能教育,大力推动学校教育与行业企业的深度融合,全面推动“校企互动、学岗互通”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形成了以能力为本位的特色职业教育体系。学院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及职业能力的培养与提高,于2012年全面启动爱心学院、绿色学院、技能学院、艺体学院和创新学院等“五个学院”建设,大力培育“绿色、诚信”的校园文化,努力打造文化育人平台,为学生的成长和成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第九条 办学基本条件:学院坐落于烟台市国家级高新区的中心地带,北临大海,风景秀丽。学院占地1397亩,校舍建筑面积35.2万平方米,建有2.5万平方米的现代化图书馆,馆藏图书98万册。建有6万平方米的实验实训中心,设有隶属于国家粮食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14个技能鉴定站,建有高标准的专业实验室、实训室110多个,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达7000余万元。学院现有教师733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95人,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占60%以上,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占80%。同时,学院借助行业办学优势,与多家企业建立了深度的校企合作关系,建有200多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目前在校生达12000人。

  第十条 招生专业:学院设会计系、经济管理系、食品工程系、机械工程系、信息工程与艺术设计系、商务外语系、建筑工程系和基础课教学部等8个教学职能部门;设图书信息中心、实训中心、教学研究室和成人教育处等4个教学辅助机构。

  开设会计、会计电算化、审计实务、投资与理财、国际经济与贸易、连锁经营管理、商务经纪与代理、物流管理、港口业务管理、营销与策划、粮食工程、食品营养与检测、粮油储藏与检测技术、食品生物工艺、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开发与项目管理、物联网应用技术、装潢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动漫设计与制作、应用韩语、商务日语、应用英语、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和建筑装饰工程技术等32个专业,学制三年。

  第十一条 办学成果:学院积极面向行业改革发展和当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集中研究解决有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充分发挥高校“智囊团”作用,为行业改革发展和当地经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援。学院现有中央财政支持专业2个,省级特色专业3个;国家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2个,省级实训基地1个;拥有省级教学团队2个;省级精品课程15门;学生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信息化技术大赛等各项赛事中获奖300余项。近年来,学院先后取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6项,国家专利16项,出版专著、教材200 多种。优异的育人质量和雄厚的办学势力,使学院连续多年超额完成招生计划,尤其是2011、2012年,学院录取新生全部为第一志愿,成为全省招生情况最好的几所院校之一。毕业生就业工作成绩突出, 近年来,学院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

  第十二条 办学荣誉:学院连续15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是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德育与校园文明建设“双优”高校、国家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烟台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山东省高校校园绿化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2010年通过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得到了评估专家的高度评价。学院现为全国粮食职业教育研究会会长单位、中国职教学会商科委员会副主任单位、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单位、山东省粮食经济学会和山东省粮食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在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教育中发挥了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2013年新生的基本条件:

  1.符合教育部颁布的《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2.参加2013年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

  3.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录取具体方式:

  1、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我院为普通高校专科批次录取院校,录取时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投档,依此类推。

  2、录取线内按报考我院的第一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与同成绩的其他考生同样对待,无单科成绩要求。

  5、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依次按高低分进行录取。

  6、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美术类考生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达到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线分数的,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出现专业测试成绩平行分的考生,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7、通过邮政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8、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五章 学费标准及奖学金、贷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大专(高职)学费标准为4800-5000元/年。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执行政府新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学费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奖助学奖励政策。同时,学院还实行了“学费减免”、“特困补助”、“勤工俭学”、“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持学院录取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毕业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合格毕业生,颁发经省教育厅审核、编号、网上电子注册的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专升本事宜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院招生信息网、学院招办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等。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535-6925031,6925032,6925035。

  学院网址:http://www.sdbi.edu.cn http://www.sdbi.com.cn

  学院招办网址:http://zs.sdbi.edu.cn

  学院招办邮箱:swzsb6688@163.com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山东商务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