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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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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871-8630463,0871-8630462,0871-8630461

官方网址:https://www.ynenc.cn/ https://zs.ynenc.cn/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1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023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云南工程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际标准代码:13761。

第五条 学校办学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职教园区麒麟路15号。

第六条 学校办学类型及层次: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民办高等院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校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毕业条件:学生入校后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证书学校名称为云南工程职业学院。

第三章 学制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学制:三年。

第十条 学费:具体收费刊登在2024年《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或2024年《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填报志愿指要》上。学费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遵循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精神,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承认各省市艺术专业美术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省市艺术类专科线;承认各省市体育类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省市体育类专科线;在同一专业志愿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六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考生。

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因体检情况可不予录取的考生。

第六章 学生奖助政策

第十九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七章 升学途径

第二十条 应届毕业生可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普通专升本考试,考试成绩达到本科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经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投档录取,可升入云南省内有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的本科学校就读,经过两年的本科学习,成绩合格者可获得本科学校颁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以下为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官方公布的联系方式,招生宣传以官方宣传渠道为准。

1.招生办电话:0871-68870811、68870812

2.监督举报电话:0871-68870924

3.传真:0871-68870813

4.网址:www.ynenc.cn

5.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职教园区麒麟路15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机构为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若有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规定,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