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职业大学招生章程(2020年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具有我校招生计划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通职业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052,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主校区(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89号),海门校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广州路511号),其中会计、财务管理、物流管理、电子商务、旅游管理、服装设计与工艺、建筑室内设计、数字媒体应用技术、广告策划与营销、广告设计与制作、室内艺术设计专业第一学年在海门校区学习,第二、三学年在主校区学习;其余各专业三年均在主校区学习。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通职业大学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国有公办的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地处“上海经济一小时圈”——南通,是国家首批创建的职业大学,是国家“双高”计划高校,是江苏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办学四十年来,名师云集,人才辈出,以“厚德远志,格物致知”为校训,形成了独特的办学理念和“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优良学风。学校毕业生均高质量就业,连续八次被江苏省政府授予“江苏省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河北、广东、广西、山东、山西、云南、贵州、甘肃、江西、四川等省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通职业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其中:报考空中乘务的考生除满足2020年高考录取的基本要求外,还须满足:1.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健康、性格开朗、举止端庄;2.身高女性162cm-173cm,男性173cm--184cm;3.双眼矫正视力(E形表)不低于4.8;4.色觉、嗅觉正常;5.面部、颈部、手部等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6.口齿清楚,中英文发音基本标准,听力正常;7.无精神病史,心理正常,无慢性疾病史,没有做过重大外科手术,肝功能正常;8.无口腔异味,脚部无明显内外八字。9.我校对空中乘务专业的学生,在新生报到后将进行统一面试,对照条件差距较大的学生将动员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对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对进档考生按语、数、外三门统考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再次排序进行录取;当分数仍相同时,则文科生再依次按照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当分数仍相同时,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对江苏省外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对符合录取条件的2020年进档考生,保证录取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4700元,
工科类专业53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000-1250元(苏价费【2002】369)。
空中乘务专业为我校与“上海廉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校企合作项目,除学校正常收取学费5300元/学年外,由企业另收取企业培训费20000元,该费用分三次收取,第一学年收取7000元,第二学年收取7000元,第三学年收取6000元;专业服装费2000元,新生到校报到后将由专业公司量身定制制服,含秋装、夏装、冬装等。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煜峰奖学金、海正奖学金、万洲奖学金、科聚亚奖学金、智和兴奖学金、林森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学金。专门面向贫困学生设置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助力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89号
邮政编码:226007
招生咨询电话:0513-81050716,0513-81050718
招生传真:0513-81050717
咨询QQ:1453339302
微信公众号:南通职业大学招生办
电子信箱:ntzdzsb@126.com
招生监督电话:0513-81050825
招生监督邮箱:zdjw@mail.ntv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w.ntvu.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通职业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南通职业大学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