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2024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4031;在陕招生代码:8147;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简介
学院始建于1994年,是一所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国家计划内招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普通高等院校。学院拥有现代化的专业实训大楼、多媒体教室、图书馆及完善的生活设施,为青年学子提供引以为傲的成长平台。
第五条 学院地址、网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办学地点:西安市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农科路
学院网址:http://www.sntcc.cn
邮政编码:713702
咨询电话:029—36398212、36398022、36398033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招生由院长牵头、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招生办公室成员组成。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设在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落实并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最终以主管部门下达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九条 申请参加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考生,必须已完成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高生)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三校生”)报名, 且符合资格要求。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于2024年3月15日9∶00至3月18日17∶00,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sneea.cn)或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s://www.sneac.com),认真阅读查看我院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依据本人意愿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一条 考生于2024年3月20日以前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在我院公布的地点现场进行信息和专业确认,经我院确认核实后发放《准考证》。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毕业生采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的考试方式;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考生和三校生采取“文化素质+职业适应性测试”的考试方式;凡具有高中学历的退役士兵分类考试报考我院,免文化素质测试。
第十三条 我院定于2023年3月20至28日针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开展相应科目考核及测试。
集中考试及测试具体时间安排:
文化素质测试时间:2023年3月20日14:30至16:30。
职业适应性测试考试时间:2023年3月20至28日。
考试地点: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
成绩换算标准:
1、普通高中毕业 该类考生的成绩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总分为600分。A、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满分为300分。每科考试成绩换算标准为:A级50分、B级45分、C级40分、D级35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之和。B、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为300分,测试时间50分钟。职业适应性测试采取分专业类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仪表礼仪、语言表达、专业知识能力、内容陈述等,通过现场问答对考生作出的职业适应性测试现场评分。
2、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考生和三校生。该类考生的成绩由文化素质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两部分组成(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考生和三校生成绩=文化素质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总分为600。文化素质测试为笔试,满分为300分(实行A、B卷),考试内容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制定。职业技能测试采取分专业类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仪表礼仪、语言表达、专业知识能力、内容陈述等,通过现场问答对考生作出的职业技能测试现场评分,满分为300分。
第十四条 2023年4月7日17∶00前,按照我院分类考试招生章程中的规定的办法,将申报我院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折算成综合分,形成所有申请我院并参加测试考生的最终成绩库,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并在我院官方网站上公示预录取考生姓名、预录取专业、毕业中学等信息。
第十五条 被我院预录取通过公示的考生须于2024年4月12日 17∶00前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现场确认、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规定和政策,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化考核。学院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实行“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我院招生专业均可服从调剂。
第十七条 凡被我院招生录取的考生信息,在我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有身体健康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专业。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院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我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专业。
第十九条 学院以考生测试成绩分类型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依次录取。若录取最低分的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考生职业适应性测试的分数,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满足考生第一志愿。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相关招生政策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于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招生章程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制订,上报省教育厅、省招办审核通过后,在学院网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招生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