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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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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普通本科丨政法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10-52649731,010-52649732

官方网址:https://www.bcsa.edu.cn/ https://zs.bcsa.edu.cn/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20年四川省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2-2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254 收藏

第一章    

  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20年单独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2020年在四川省的单独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九条  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十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其中主任由院长担任。委员会下设考务工作组,计划及录取工作组,纪检督察组,后期安保组,收费和网络信息组及新闻宣传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与指导单独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单独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已参加2020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并取得14位考生号的考生。


报名方式

第十   报名方式

1、高职单招报名实行网上统一填报的方式,分网上报名和学校确认两个阶段。

2、报考考生本人应于20203月58:00至2018:00,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sceea.cn,按要求填写考生有关信息,填报高职单招学校志愿。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填报并提交确定。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考生可以修改学校志愿。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填报的志愿。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考生于20203月238:00至2718:00,登录我院阳光招生信息网http://zs.bcsa.edu.cn/,点击单考自主报名,注册后进入考生信息采集页面,确定所报考的专业志愿,并通过汇款方式缴纳报名费(130元/人)(按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文件执行),汇款时请注明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备注2020四川单招报名费。

未按以上规定进行报名和确认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高职单招。

汇款信息:

开户行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行:中国银行廊坊燕郊分行

   号:1001 4860 5001

   话:010-61595437

第十   体检要求

考生须按高考体检要求参加普通高考体检。


考核办法和录取原则

十七  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工作在四川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核内容分文化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试。

1、考试科目:文化考试+综合素质测试(面试)

1)文化考试:语文、数学、英语。试卷分普高类、中职类两种。三科分卷,由四川省统一命题,我院组织考试、阅卷。各科满分为100分,总分300分。

2)综合素质测试:考试形式为面试,高中生测试以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心理素质、特长能力等为主;中职生以人际沟通能力、行业认知、专业技能等为主进行测试。满分200分。

2、考试时间安排: (具体考试时间以考试院或学校另行公布的为准

时   间

科  目

待定

9:00—11:30

文化课考试(省内统一出题)

14:00—17:30

综合素质测试

3、考试地点:四川省志翔职业技术学校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志翔路3号

十八  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在四川省教育厅及教育考试院领导下,本着德、智、技、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学校划定综合素质测试合格线(普高类考生及中职类考生分别划线),在综合测试合格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进行录取(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线上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报考总人数的90%)相同计划类别的各专业计划可进行调整,对同分点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数学的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申请免试考生应正常参加我校的高职单招考试。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初审后,在学校招生网站(zs.bcsa.edu.cn)首页上公示,公示期5天,在拟录取名单公示期间,如有考生申请放弃录取,将替补录取,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名单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拟录取考生若要放弃录取资格,则应在公示期间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放弃录取手续,逾期则不再受理。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结果在通过学院网站公布。

十九 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按相关政策不能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四川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                                                      

第七章    单独招生考试工作时间安排

第二十条  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安排表

时间

工作内容

2020年1月

各招生院校上报单独招生章程,省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院校单独招生章程

2

高职院校向社会公布单独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宣传发动

3月5日 8:00-3月20日 18:00

考生填报学校志愿, 报考网址:www.sceea.cn

3月23日8:00-3月27日18:00

考生填报专业志愿, 报考网址:www.bcsa.edu.cn,并缴费

待定

文化水平考试

待定

综合素质测试(面试)

待定

学院公示录取名单

待定

经公示的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办理录取手续

9月

新生正式入学

考试时间以省教育考试院或学校另行公布的为准

第八章   专业计划、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一条   专业计划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学费6000元/年,住宿费900-12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在校生可以通过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民政公益事业助学金、盛世物业公司助学金、浙江绿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订单班奖学金等多方渠道获得奖励和资助,其中,学生获得的最高单项奖励额可达8000元/年,一学年累计获得的最高奖助额度可达21000元。奖学金、助学金可覆盖学院5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第九章 免试政策

第二十四条    在校期间参加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者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高等职业学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高考平台公示,可获得免试。在正式办理免试录取手续前,申请考生应正常参加高职单招考试。

第二十五条   获得免试资格的考生,报名时须填写“四川省2020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该表在附件中下载),并于3月28日前向学校提交此表及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   经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缴费注册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10-52649715         联系人:李建军

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2649731、5264973261591719、6159540761595416

咨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编:101601

   站:http://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1838221451@qq.com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202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