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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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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普通本科丨政法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10-52649731,010-52649732

官方网址:https://www.bcsa.edu.cn/ https://zs.bcsa.edu.cn/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24甘肃省单独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3-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552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24年单独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第四条 学院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地点:

大兴校区: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燕郊校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灵路454号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高职单招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 高职单招工作接受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专业及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符合甘肃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具有省内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往届毕业生可参加2024年分类考试招生综合评价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计划数

备注

1

健康管理

2

各专业学制三年,学费6000元/年。

2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2

3

公益慈善事业管理

2

4

人力资源管理

2

5

社会工作

2

6

社区管理与服务

2

7

康复辅助器具技术

2

8

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假肢矫形器技术)

2

9

康复辅助器具技术(足踝矫形技术)

2

10

康复治疗技术

2

11

言语听觉康复技术

2

12

早期教育

2

13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婴幼儿照护)

2

14

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

2

15

陵园服务与管理

2

16

殡葬设备维护技术

2

17

大数据与会计

2

18

婚庆服务与管理(策划与设计)

2

19

民政服务与管理

2

20

影视多媒体技术

2

*以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一年在燕郊校区培养,后两年在大兴校区培养。

第五章 报名方式

第十六条 报名方式

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考试综合评价招生采用网上报名。考生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s://www.ganseea.cn或https://kw.ganseea.cn),根据网站提示进行志愿填报。

综合评价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设置 9 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 6 个专业选项和 1 个专业调剂选项。第一次投档录取未满额时,征集志愿一次,征集志愿设置与第一次填报志愿相同。

具体报名时间:2024年3月25日 8:00---27日 18:00(一志愿);

2024年4月2日 8:00-18:00(征集志愿)。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

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考体检。应届生所在学校须在地级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下,到就近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高考体检。有实践经验的社会青年、往届生可到高考报名点领取体检卡后根据要求到有资质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体检。没有高考体检结果的考生一律不得办理录取手续。

招生专业体检要求: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有关专业(方向)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治疗技术、陵园服务与管理各专业(方向)。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婚庆服务与管理、影视多媒体技术各专业(方向)。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公益慈善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社区管理与服务、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殡葬设备维护技术、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民政服务与管理、大数据与会计各专业(方向)。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方向)

1.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各专业(方向)。

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各专业(方向)。

(四)不建议残疾考生报考医学类,教育类及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各专业(方向),生活无法自理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 考核办法和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考核办法

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核内容分文化素质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

考试科目:文化素质考试+职业技能测试

(1)文化素质考试(免予考试):以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准。

(2)职业技能测试:待学生报到入学后,由我院根据现有的校企合作模式,结合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企业订单培养协议等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需求,按照学生的特长和意愿,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综合评价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即按考生排序成绩分类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考生排序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综合评价录取由考生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组成排序成绩,将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等级 A、B、C、D、E 分别赋分为 5 分、4 分、3 分、2 分、1 分,再将考试中涉及的 10 门课程的等级赋分之和生成逻辑投档排序成绩,当排序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顺序及单科原始成绩高低排序。投档过程中各学校最低投档线同分同位次考生由我校调整计划完成录取。

我校根据省考试院审核通过的录取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考生被学院正式录取后,与普通高考招生录取新生一视同仁;按相关政策不能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第七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学费6000元/年,住宿费9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经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缴费注册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监督

咨询电话:010-80206936 80206935 80206930

咨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网 站:https://www.bcsa.edu.cn

邮 箱:1838221451@qq.com

监督电话:010-80206931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