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做好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现“阳光高考”,体现单独招生的公平、公开、公正,实现单独招生工作流程的标准化、科学化,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教发[2016] 17号)精神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一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和书记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各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单独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条 单独招生工作在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和学院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招生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单独招生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各系(院)部服从教务处领导,积极参与。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单独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监督检查,严肃考试及录取纪律。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按照“招收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的单独招生计划人数一般不超过学院当年招生规模的60%且总数不超过2000人”的原则,根据学院当年招生总体规划及学院重点专业及特色专业建设需要,每年3月份制定单独招生计划,经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辽宁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第六条 单独招生计划下达后,由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单独招生宣传。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办公室、计算机管理中心配合招生就业办做好网络宣传、网上报名、信息整理、资格审核、结果公布等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选拔优秀教师成立单独考试出题组,组建面试专家组,组织文化科目考试和面试。
第九条 后勤处负责提供单独招生考试过程中的必要服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秩序和院医务室准备工作以及航海类专业考生的体检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报名费的收取。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报考生源情况,提出增加或减少单独招生计划,经单独招生改革试点领导工作小组批准后,报辽宁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第四章 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1、招生对象。单独招生对象为符合辽宁省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2、报考条件。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均符合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高中会考和毕业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3、考生需在报名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对考生体检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经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批准,对有身体健康条件要求的专业,以专业要求为准。
第十三条 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学院单独招生报名系统,按流程在单独招生专栏填写姓名、志愿、考生号等详细个人信息。
现场报名。考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高考考生号等相关资料直接到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现场报名,也可在学院派出的各地区招生工作组负责人处报名。学院将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上报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办公室,由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学院组织的考核。并进行现场报名确认。
第十四条 考生现场确认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高中毕业证;高中阶段、中职阶段获取的各类奖项、技能或资格证书及证明申请人具有突出才能的相关材料原件;《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单独招生申请表》;考生本人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张,并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十五条 考试时间及地点通过网上通知或现场报名确认时予以告知。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单独招生的录取工作在省招考办公室领导和监督下,由学院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按招生计划1:1.2的比例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七条 考生成绩相同的情况下,考生按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成绩、文化课考试成绩、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进行依次排序。
获得下列省、市、地区奖励的考生优先录取:
1、高中、中职阶段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班干部)荣誉称号的考生。
2、高中、中职阶段获得由地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发明、创新、职业技能等大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3、在市级以上体育、文艺等方面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以及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的考生。
4、有其它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认可的特长。
第十八条 学院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在校园网公示后,上报省招生考试办公室核准。经省招生考试办公室核准后,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若所报专业已满,服从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所报第二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已被我院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和省统一组织的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
第六章 报到与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单招新生与经统考录取的其他新生同时开学;经单独招生录取的新生入学后,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复查。
第二十二条 对在报名和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单独招生的考生身体要求,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或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在单独招生工作中,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按教育部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上报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记录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参加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工作人员,单独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招生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