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师范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招生工作是高等学校提高教学质量,选拔优秀学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为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厅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喀什师范学院,代码: 10763 ,位于新疆喀什市。
第二条 喀什师范学院是一所民汉合校,以维吾尔族学生为主的多民族、多学科、多层次、多形式的高等师范院校。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属自治区公办师范院校。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和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喀什师范学院面向全疆及部分内地省区招收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007 年仍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四条 招生数量和学制
2007 年计划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 2600 名,其中本科 2100 名,专科 500 名。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民语言类考生外加预科汉语一年。
第五条 招生对象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中等学校应届、往届毕业生;其他具有普通高考资格的各类人员。
第六条 报考办法
凡符合报考条件,户口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我院计划在内地招生省区的考生,凭本单位证明信,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到当地招办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考。
第七条 身体要求
身体健康,没有传染病。体育、舞蹈专业男生不低于 1.70 米,女生不低于 1.60 米;其它专业男生不低于 1.60 米,女生不低于 1.55 米。
第八条 专业考试内容
根据《关于做好 2007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凡拟报考喀什师范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专业加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凡拟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加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一)艺术类(考试内容)
1. 美术:素描、速写、色彩、创作。
2. 音乐:声乐、器乐、视唱练耳、舞蹈。
3 .舞蹈: 舞蹈基本功、自编自演舞蹈组合,即兴表演,舞蹈片段。
(二)体育类(考试内容)
身体素质: 100 米、 800 米、铅球、立定跳远等;
专项测试:篮球、排球、足球、体操、武术、田径(六项选一)。
第九条 录取规则
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按照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艺兼文、艺兼理必须先按考生填报的艺术类志愿录取。考生填报艺术本、专科志愿全部落选后,可视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转入考生填报的文、理科类专业,并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录取当中实行志愿优先,分数级差的方法进行。即在同一志愿条件下,在分数线上从高到低录取,如录取人数未满,则在下一志愿按同样方法录取。在考生专业安排上,尽量满足考生所报志愿专业,对于所报的多个志愿或同意调剂志愿的考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成绩尽可能安排适合考生发展的专业;对于部分热门专业,则实行高分考生具有优先选择权的办法安排专业。所有录取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录取名单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批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收费标准
我院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2000[28] 号文件精神收费。 2007 年我院收费标准为:
一、学费:
(一)本科:
①理科: 3500 元;
②文科 ( 外语专业除外 ) : 3100 元;外语: 3800 元;
③体育(文理兼招): 3300 元;
④美术、音乐(文理兼招): 6000 元。
(二)专科
①理科: 3300 元;
②文科 ( 外语专业除外 ) : 2900 元;外语: 3500 元;
③美术、音乐、舞蹈(文理兼招): 5500 元;
④体育(文理兼招): 3100 元。
注: 民语言本专科各专业学生预科期间按文科学生本专科标准收费。
二、公寓化住宿费: 八人间 600 元 / 人学年,六人间 8 00 元 / 人学年,四人间 1 000 元 / 人学年。
三、其它费用:
1 、教材费预交款: 280 元 / 学年(根据使用情况多退少补);
2 、新生资料费: 20 元 / 人
3 、新生入学体检费: 90 元 / 人
4 、新生公寓化用品费:床单、被罩、枕套等学校统一发放,学院按地区采购招标购入价格收取费用;
5 、新生医疗保险费: 44 元 / 人;
第十一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人员,不得参加 200 7年的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录取场所实行“封闭式” 录取和严格的门卫制度。录取期间,招生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录取场所;其他有关人员必须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录取场所,没有办出入手续者,门卫有权拒绝其出入。
第十三条 加强招生工作透明度,录取实行“三公开”、“三监督”、“阳光工程”。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政策,考生可以公开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和退档原因;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考生、家长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录取的录取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工作场地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审档要严肃认真逐个进行。对考生电子档案中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擅自公开。在未完成录取任务前,录取人员一律不得擅离录取场所。
第十五条 在录取场所内,严禁工作人员个人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向录取场所外泄露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信息。违者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要做到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参加招生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有碍公正执行招生工件的宴请、礼品或礼金;不得向考生家长索要礼品或礼金。对于违反招生规定及有关原则,并查有实据的,将按照招生监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招生过程中由考生违规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第十九条 考生被录取后,应按时到校报到上课,并按国家规定交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所录学生到校报到后,三个月内为政审、体检、文化课复查期。三个月后经复查合格,方可注册成为我院有学籍的学生,享受我院学生的所有待遇。复查不合格者即予退回。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喀什师范学院学生工作部
联 系 人:库尔班·吾斯曼 朱新翔
咨询电话: (0998) 2893229 2891021
邮政编码: 844006
网 址: http//www.kst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