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9年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于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并于当年招生,是一所以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二级学院。2004年11月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为独立学院。东方学院设有文华校区和长安校区。文华校区办学地址在杭州市文一西路83号,长安校区办学地址在海宁市长安镇(联杭经济区)。2009级新生第一学年部分专业培养地点在文华校区,部分专业培养地点在浙江财经学院,即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第一学年后全部迁入长安校区。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3294,浙江省代码为0119。
第四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独立招生资格。2009年招生设有26个本科专业。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本科毕业文凭;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09年招生计划共2150人,其中,普通本科 2050 人,艺术类本科100人,按照艺兼文、艺兼理综合分分别录取。具体各专业招生人数见附表,如有不同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艺术设计四个专业在录取时对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英语专业要求100分(含)以上;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专业要求90分(含)以上;艺术设计专业要求50分(含)以上。
在英语高考成绩达到单科录取线时,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英语成绩合格生源不足时,则适当降低英语单科录取线(按5分一档降分) 至额满为止。
第八条 所有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专业”,请考生不要填报。
第九条 招生录取时,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要求,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办法,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浙江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按不超过计划录取人数的105%向省招生主管部门调取考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学校对1、2、3、4专业志愿按2分级差进行专业投档,4、5、6专业志愿视为并列志愿,不设级差分;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面向平行志愿录取我校的2009级新生设立新生奖学金:普通本科高考成绩位居我校当年录取的文、理科各前5名的新生,一次性给予新生入学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平行志愿报考我校者,保证录取且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省赛区一等奖者,或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 在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6名及其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经全省统一认定或测试,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的考生。
第十五条 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成绩。未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和往届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
第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普通本科每生每学年15000元,艺术类本科每生每学年18000元。报考东方学院的学生要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东方学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近10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40%以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东方学院学生每年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6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学院校园网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网上同时公布,网址:http://www.zufe.edu.cn、招生主页http://zs.zufe.edu.cn或:http://dongfang.zufe.edu.cn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方式:
浙江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 0571—87557480。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0571—88922767。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
邮编:310018
招生信箱:cyzsb@zufe.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