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2-22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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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浙江师范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第二章学校概况第五条学校全称:浙江师范大学。第六条学校代码:10345。第七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师范大学。第九条办学地点:校 本 部: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杭州校区:杭州市萧山高教园区耕文路1108号。第十条就学地点: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专业在杭州校区,其他专业在校本部。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全程监督。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报名条件第十四条 选拔对象:选拔具有教育情怀、创新潜质、品学兼优、专业意向明确、身心健康、适教乐教、素质全面的优秀学生。第十五条招生计划及报名条件:已经参加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合格,综合素质评价B等(含)以上(新高考之前的往届生综合素质评价不低于P等),满足我校对应各专业2023年选考科目要求。学业水平考试(10门)等第折算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4分(新高考之前的往届生学业水平考试C等不计分),D等及以下不计分。新高考之前的往届生,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取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等级。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浙江师范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第二章学校概况第五条学校全称:浙江师范大学。第六条学校代码:10345。第七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师范大学。第九条办学地点:校 本 部: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杭州校区:杭州市萧山高教园区耕文路1108号。第十条就学地点: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专业在杭州校区,其他专业在校本部。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全程监督。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报名条件第十四条 选拔对象:选拔具有教育情怀、创新潜质、品学兼优、专业意向明确、身心健康、适教乐教、素质全面的优秀学生。第十五条招生计划及报名条件:已经参加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合格,综合素质评价B等(含)以上(新高考之前的往届生综合素质评价不低于P等),满足我校对应各专业2023年选考科目要求。学业水平考试(10门)等第折算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4分(新高考之前的往届生学业水平考试C等不计分),D等及以下不计分。新高考之前的往届生,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取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等级。
专业名称 | 招生计划 | 选考科目要求 | 学业水平考试单科成绩要求 | 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要求 | 备注 |
小学教育(师范) | 50 | 不限 | 语文或数学为A等(符合特长考生专项条件的,要求B等及以上) |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1.按上述折算计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数达90分及以上。2.按上述折算计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数达70分及以上,且符合特长考生专项条件之一。 | 考生只能选报其中一个专业,且不可兼报“复硕培养试点”专业。 |
汉语言文学(师范) | 40 | 不限 | 语文为A等(符合特长考生专项条件的,要求B等及以上) | ||
英语(师范) | 32 | 不限 | 英语和语文为A等(符合特长考生专项条件的,要求B等及以上) | ||
生物科学(师范) | 35 | 物理、生物学、化学(三选一) | 生物学或物理或化学为A等(符合特长考生专项条件的,要求B等及以上) | ||
化学(师范) | 35 | 物理、化学(二选一) | 物理或化学为A等(符合特长考生专项条件的,要求B等及以上) | ||
思想政治教育(师范) | 30 | 思想政治 | 思想政治或历史为A等(符合特长考生专项条件的,要求B等及以上) | ||
学前教育(师范) | 90 | 不限 | 无 |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1.按上述折算计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数达80分及以上。2.按上述折算计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数达60分及以上,且符合特长考生专项条件之一。 | |
特殊教育(师范) | 30 | 不限 | 无 |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1.按上述折算计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数达76及以上。2.按上述折算计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数达60分及以上,且符合特长考生专项条件之一。 | |
合计 | 3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