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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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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71-88320032,0571-88320501

官方网址:http://www.zjut.edu.cn/ http://zs.zjut.edu.cn

浙江工业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0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46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工业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3年浙江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工业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37。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工业大学。

  第九条 办学地点:朝晖校区(含德胜园)地处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18号(德胜园位于假山路33号);屏峰校区地处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288号(杭州小和山高教园区内)。

  第十条 就学地点:高考录取本科新生在屏峰校区就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学校调档数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翻译专业除外)。

  第十九条 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要求110分(含)以上;日语专业要求100分(含)以上;国际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均要求100分(含)以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75分(含)以上;美术类专业(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动画)要求75分(含)以上。如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最高降分不超过10分。

  以上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内参加新课改的考生,报考我校必须满足综合素质评价中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四个方面要求等第均为P(含)以上以及学习能力要求等第C(含)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学校对1、2、3、4专业志愿按1分级差进行专业投档,4、5、6专业志愿视为并列志愿,不设级差分;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须重点批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排名均为在重点批次的排名):

  (一)高考总分理科排名列所在省前2700名、文科排名列所在省前800名的进档考生,大学期间综合测评总评和平均学分绩点总评排名均列专业前30%的,可直接获得硕士研究生保送推荐资格(具体办法参见《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直接选拔优秀新生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资格的实施办法》)。

  (二)高考总分理科排名列全省前6000名、文科排名列全省前2000名的浙江省进档考生,确保录取在所填的第一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理科排名列全省前9000名、文科排名列全省前2700名的浙江省进档考生,确保录取在所填的前三个专业志愿的其中一个。

  (三)设立新生奖学金:

  1.普通文理科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前300名,免大学本科所有学费;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前500名,免大学本科前三年学费;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前1000名,免大学本科前二年学费;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前1500名,免大学本科第一年学费。

  2.根据考生高考成绩,结合各科类实际录取情况,学校确定新生奖学金获得者30名(不含已享受免学费新生),奖金额为30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健行学院的考生,理科高考投档成绩必须高出省重点线55分(含)以上,文科必须高出省重点线25分(含)以上。第一专业志愿报考健行学院,高考总分列全省理科前6000名或文科前2000名,确保录取。

  第二十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确认,将确保录取在其所填的第一专业志愿(具体参见《浙江工业大学2013年激励优秀特长生报考实施办法》)。

  (一)高中阶段参加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艺术冬令营(艺术特长测试)声乐、器乐、舞蹈、戏剧类艺术测试并获得80分以上(含),或中学阶段(含初中)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声乐、器乐、舞蹈类艺术特长测试获得A级证书。

  (二)高中阶段获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网球、羽毛球、健美操、定向越野项目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证书,并通过省体育局、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加分认定测试;或在规定范围的体育赛事中获得上述项目前8名。

  (三)高中阶段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须以第一作者)。

  (四)高中阶段正式出版专著(须以第一作者)。

  第二十六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市、自治区)的考生,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学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保送生的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美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13年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外省)》和《浙江工业大学2013年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浙江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办法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13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简章(外省)》和《浙江工业大学2013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简章(浙江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校“2+2”招生工作,学校按照《浙江省2013年选拔优秀本科生转入部分高校重点专业学习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并结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1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费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工大[2010]42号)的规定执行。新生第一学年按学年学费标准预交,学年学费标准为:一般本科专业学费4400元/人·学年,美术类普通本科专业学费7000元/人·学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费9000元/人·学年,师范类专业学费4000元/人·学年,中外合作培养本科专业学费按照2013年物价部门批复为准。其他代办服务性质收费按自愿原则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zjut.edu.cn

  电话:0571-88320032

  传真:0571-88320501

  通讯地址:杭州市潮王路18号浙江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32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