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3年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厦门工学院(国标代码:13115)。
第三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招生层次:本科。
第二章 学校简况
第五条 厦门工学院是2009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普通本科高校,2019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第六条 学校秉承“立德树人,以文化人”的教育理念,以“百年树人,百年名校”为办学愿景,实行“博雅教育、知识教育、能力培养”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在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与专业建设、学校文化建设等方面都有着独特的追求,并逐渐凝聚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厦门工学院已成为一所学科门类较为齐全、办学水平正稳步提高、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应用型本科高校。学校现设机械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建筑科学与土木工程学院、商学院、数据科学与计算机学院、外国语学院、博雅教育与艺术传媒学院6个本科生学院,还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体育部等公共教学单位,开设本科专业38个,涵盖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六大学科门类,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一万多人,有教职工近千人。
第七条 厦门工学院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孙坂南路1251号,邮编:361021。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厦门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厦门工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条 学校2023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招生要求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招生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二条 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2023级新生学费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 号)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1.机械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25000元;
2.物联网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28000元;
3.土木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31000元;
4.财务管理专业每人每学年33000元。
第十六条 厦门工学院住宿费标准为:学生公寓6人/间,按每人每学年3000元收取(闽发改服价〔2019〕394 号文)。
第十七条 上述费用如有调整,按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退费办法按闽发改服价〔2019〕394 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奖助学金: 为鼓励学生认真学习,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李德文奖学金”、“厦门工学院奖学金”、“马各木子奖学金”、“考研奖励金”、 “李德文助困基金”、“林智渊、陈彩云助困基金”、“厦门警备区专项助困金”。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可凭录取通知书向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第九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厦门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教学[2002]15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要求,毕业证书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厦门工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在厦门工学院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开展,考生可向厦门工学院招生监察组提出申诉,申诉电话:0592-6363202。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中与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厦门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咨询方式: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工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61021)
联系电话:0592-6667579
传真:0592-6667579 电子信箱:zsb@xit.edu.cn
第二十七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