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基本信息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国标代码:14221。
第四条 办学地址:四川省江油市建设北路317号(邮编:621709)。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专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考生、社会、新闻媒体、纪监机关的监督。学校监督电话:(0816) 3691158 3690811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的合格考生。
第十一条 录取方式: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为1:1.2。
第十三条 专业确定: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总分及相关学科成绩确定专业。
第十四条 按政策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均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① 英语教育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② 艺术类专业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低于170cm,女生身高低于160cm的考生慎报;美术类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的考生。
③ 录取艺术专业时我校采取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以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
④ 根据川教[2010]26号文件规定,患有以下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不合格: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四川省内各市、州招办、学校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保证新生质量: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新生凭我校颁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带上准考证、考生身份证到校报到,若不能按时到校报到须向我校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多渠道筹措资金,使大部分在校贫困生受到各种奖励和资助:
① 各级(国家、省、市级)学生奖(助)学金,按各级规定执行。
② 学校拔专项资金实施奖励与资助。奖学金设“雪松奖”奖学金和“学习奖”奖学金,同时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冬衣补助。
③ 其他政策性的学费减免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按绵阳市物价局审订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咨询电话:(0816)3661357、3662588
传真:(0816)366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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