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直辖市)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全日制本科、专科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阳光高考工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代码:13997 学院全称: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莱阳市文化路65号 邮政编码:265200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独立学院
第七条 创办时间:学院是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由青岛农业大学(原莱阳农学院)举办的独立学院。
第八条 专业设置、办学条件等,请详细查阅学院网站 http://www.hdxy.org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各生源省(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招生范围:山东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江苏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浙江省、天津市、内蒙古、安徽省。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hdxy.org/zs。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章程、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各生源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批次:以各生源省(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院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英语类专业语种必须为英语,并执行各生源省(直辖市)对考生报考该类专业的规定;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因部分课程为英、汉双语教学,考生外语语种最好为英语。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⑴ 普通文史和理工类:在投档考生中,按考生所报考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若专业志愿服从调剂,则安排到与考生专业志愿相邻、相近且有空余计划的专业录取。
⑵ 艺术(美术)类:学院2009年艺术(美术)类实行按大类招生试点。在投档考生中,本科按照山东省美术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科按考生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山东省招生委员会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及入学通知书邮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直辖市)公布的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及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录取查询。被录取考生的入学通知书,由学院寄往考生填报志愿时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处。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执行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⑴ 学费:普通文史、理工类,本科10000元/年;专科7000元/年;
艺术类,本科12000元/年;专科10000元/年;
⑵ 住宿费: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业管理:
⑴ 专科升本科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即时文件规定执行;
⑵ 在册学籍的学生,德、智、体鉴定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具印的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在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学院在籍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学院设综合奖学金:一等奖2000元/年,二等奖1000元/年,三等奖600元/年;另外学院还设有单项奖学金、企业助学金、自强奖学金等。
第二十五条 资助措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生源地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取得学籍后,可申请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获得资助。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电话:0535-7237901、7237902、2922376(传真)
招生监督电话: 0535-2923008
学校信息网:http://www.hdxy.org
第七章 考生须知
第二十七条 因艺术(美术)类实行按大类招生试点,所以考生填报艺术(美术)类志愿时,应将大类包含的专业作为一个专业,只填写被指定为大类名称的专业及其代码。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未经学院许可,而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