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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广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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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451-57350166,0451-57350177,0451-57350188

官方网址:http://www.gsxy.cn/ http://zsw.gsxy.cn/

哈尔滨广厦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6-1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29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广厦学院(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校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国标代码为13306,办学层次为四年制本科、三年制专科。

  第四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广厦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哈尔滨广厦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并受理考生及家长的举报,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九条 2016年哈尔滨广厦学院面向黑龙江省、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广西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共十四个省(市)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办法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参考其报考专业所侧重的单科成绩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市美术类统考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市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安徽省艺术类专业根据安徽省教育考试院文件规定,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宿费。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还设有专业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等十余项奖学金。同时,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设有学院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哈尔滨广厦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 邮编:150025

  联系电话:0451-57350166 57350177 57350188 57350199

  0451- 85947306 85947307 85947308 85947309

  学院网址:www.gsxy.cn